2013-06-14, 08:51 PM | #4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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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不錯!
小Q了不起... 個性耿直的人非常好相處 往往能做到不欺暗室 這可就比小老兒強多了 本案既然只是單純的家族爭議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我等旁人不宜置喙 就如同您說的 只能 誠心祝福他們早日圓滿解決 ...拉.............低賽線...........了....... 上個星期,小老兒總算等到了個機會 有個五星級飯店的聚會 小老兒好好的嗽洗打扮一番 穿好西裝,打好領結 興高采烈的去參加 哇哇哇 果然現場華車美眷、冠蓋雲集 出席的都是些知名企業的大老板 小老兒最喜這類的聚會了 因為... 咳!咳!咳! 端盤子,小費多 席間小老兒正在為一桌貴賓酙紅酒時 首席主位坐著一位時常上電視的知名大律師 突然開口,故做神密狀小聲問道: "各位大老板,你們猜猜,法律是保護好人、壞人、有錢人還是窮人?" 逐一酙酒,需要時間,小老兒就默默的聽著... 心想,可千萬別給那爛了牙的老答案了吧... 經過一番討論後 大律師得意洋洋的說: "各位都錯了,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全桌人都佩服的點頭稱是 阿門! 恭禧小Q..賀禧小Q 您可以當上大律師了 ..................中場休息...... 散席了.. 小老兒一邊收碗盤 一邊碎碎唸... 見面不如聞名,不過如此.... 法律哪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法律只保障會用法律的人好不好! ...................拉完了............. 善用法律才能充分保障您合法的權益 徒知無行,百事則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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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04:13 AM | #5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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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兒沒有學問
更不懂什麼大道理 只喜好"拉低賽" 史版的版友絕大多數都比小老兒有學問、有見識 小老兒也最不喜聽人依老賣老 談些聽了都讓人愛睡.....不合時宜的歪理 當然也只能"拉"些上不了檯面最簡單的"低賽" 現在也只是單純"拉低賽"..... ...............無知小民的感概.............. 小老兒的父親已過逝了 忌日將近。心生感概 他老人家沒有留下任何一毛錢給小老兒及小老兒的兄弟姐妹 不過小老兒沒有任何的怨懟 反而充滿了感激 因為小老兒知道靠他一個人的雙手,辛苦的把我們一家子拉拔長大 並受合宜的教育,非常的幸苦,也非常的偉大 這就是他給我們最大的遺產了 比實際的財產更令小老兒珍惜 小老兒有一天也會往生 毫無疑問小老兒深愛自已的兒女 可是自已不爭氣,能留下來東東實在屈指可數 如果小老兒往生了,在地下..... 深怕...哪天.....小老手的兒女 為了那些身外之物對簿公堂 不論誰對誰錯 小老兒肯定痛哭流泣,屎不瞑目 小老兒如果和家父一樣,不留下任何東東 後代能相親相愛...不起爭執 小老兒現在就先分一分那些不值錢的東東 可能會比較保險... 誰要排隊? .............現在就分給大家還真有些心疼咩............ 為了..... 兒女未來的幸福小老兒就這麼決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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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06:56 AM | #5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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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西又問了一些狀況 ... 迪西爸一開始也沒跟迪西講清楚 ...
原來那個原本紅色虛線的部份是,六的地主共同持有的,是屬於協議下的六個地主的路地 ... 不屬於都市計畫中的道路用地 ... 應該是改成以下的圖面: 那個 1 號地主,更是厲害 ...,住的人是哥哥,土的持有人是弟弟 ... 又多了個紅色框框的某的怪怪的地主,明知是袋地還刻意跟迪西爸土地隔壁的鄰居買土地, 跑來跟迪西爸要免費土地過路勒 ...,應該是跟當初賣他土的的鄰居要吧 ... 迪西最後的結論是 ... 還是找個律師來吧 ... 這個律師費用省不了了 ... 越來越複雜了 ... 此帖於 2013-06-15 07:32 AM 被 gett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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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11:32 AM | #5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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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狀況應該是類似這樣的圖吧...
基本上...[路]已經有了...(只是路大或路小的問題) (倘若2號地主沒有把該讓的那一塊讓出來, 那麼應該還能去要求1號地主) 另外, 買下紅色框框土地的人, 照理說通行方向應該是以...馬路方向為主, 就算 [紅色框框] 真的是袋地, 也要看是否真的沒有其他地區可走, (由於迪西畫的是空白框框, 所以無從推測其實況) 總結的部份:找到有這方面的經驗的律師,相當重要, 愈是有這類經驗的,愈有機會談成... 最後一段改一下 (通常大多數的惡人, 都很膽小, 迪西的大伯應該也是同一類的, 我的同事日前曾經遇到有心人事刻意敲竹槓, 最後是直接訴諸法律, 跟對上槓上, 最後反而是對方慌了... 雖然迪西的情形不一定有用, 但至少可以做個參考, 個人認為,關鍵點其實還是迪西的爸爸與其他人是否硬的起來, 因為法官在審理時,一定是無法全盤了解迪西家的情況, 有時候在不確定兩造雙方的對與錯之時, 會以雙方的談話過程,以及雙方的反應,來做判決依據, 以迪西爸爸平時大伯踩到底的個性,即使原本應該是大伯無理在先, 也極有可能因為迪西爸爸在法庭上的退縮表現,而造成法官認定你大伯比較有理....) 最後一段的補充說明:感謝賽王爺的提醒, 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況,我還是決定把原文改掉了, (畢竟我不是壞人) 此帖於 2013-06-16 12:32 AM 被 cwvdavid 編輯. |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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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07:12 PM | #5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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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不是只有花錢的問題
如果你自己都沒搞清狀況 你要律師如何給你正確的路呢??? 像你這樣前後不斷修正 只怕律師費也要不斷上升 而且其他四位地主的態度呢??? 你一直都沒說出那塊地的用途 農地??住地??還是住商呢?? 還有那塊土地有多大?? 如果六位地主一起合建.... 那就沒有什麼道路問題 如果單看你所說的那六個分割地 中間的道路就顯得很重要 但兩旁都是其他地主的土地 當一起來看時..中間道路又未必是必須的 我不是在挑你的毛病 而是覺得你可能需要更寬闊的來看這事 就算1號地主不願讓地 還有2號地主啦!! 不要局限在固有的問題上啦!! 山不轉路轉...也許還有其他更好或不錯的選擇 也許你父親他們不願兄弟鬩牆 先探詢意願再思謀對策 也許你提的題目未必是惟一的題目 題目不同時就又是另一番境界 真的一定必須要1號地主那塊道路嗎??? ????你還需要提供更多的訊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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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10:26 PM | #56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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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永久道路之使用』。 這依據話『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要如何去解釋呢? 有個親戚說,地上物的部份,在原本的 1 ~ 2 號地上原本有一個古厝,名字轉移到 2 號地主身上,因為要拆路的關係,於是申請拆除。現在房子沒有名字 ... 這一段話迪西聽不懂 ... 1.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視同沒有可以直接拆除。 2.還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等同違建物。 3.還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在 2 號地主這裡也沒有所謂的房屋稅, 等同於逃漏稅、也因為沒有名字的登記,等同違建物。 是這樣解釋嗎? 還是有其他解釋? 如果是第 2 種解釋 ... 迪西想到一種方法就是把 1 號地主的建物檢舉成違建物 ...,說不定更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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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7, 12:13 PM | #5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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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的法律效力,
很有限的... 尤其是一般人在簽定切結書之時, 用字遣詞容易出現解釋上的岐義 一段話可以有多種解釋, 或者一段話的實際意義不明, (這個部份也就是律師的專業了......... 有些婚姻出問題的律師, 就是因為連在家中都要爭辯到贏) 【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這句話基本上可以顧名思義, 6塊地大家講好的部份, 讓出來做為道路之後, 不能事後再去堵住.... 關於道路的解釋, 與分類(請參考) 即便如此, 也不表示大家講好的部份一定得弄成道路 大家決議要把一部份弄成道路, 不表示這個部份一定得成為道路哦, 這點非常非常重要, 原因之一就是, [大家講好要弄成道路的土地], 目前依然是各地主所持有的, 地主每年在繳地價稅時, 都有算在內的(道路還沒制成, 也還沒去申請減免稅金之類的) 原因之二就是, 如果未來有人把這6塊地都買下來(那一定不是農地了, 應該是住宅或商業用地) 這時是可以整塊拿來蓋的... 原因之三就是, 切結書僅表示簽訂切結之人, 在切結的當下, 同意了某些事, 一旦後來出現紛爭, 法院還是得看當時簽了什麼, 目前的情況是什麼, 是否有違反善良風俗, 或是有的沒的, 來做為判決依據... 總之, 真的要請迪西想辦法去了解事件全貌... 單純只看幾句話, 用處不大, 再者, 要請迪西盡量站在旁觀者的立場來思考, (這樣才有辦法從長輩提供的訊息當中, 找出不合理的地方) 因為當局者迷, 當局者往往下意識的會為了自己, 而選擇性的去注意對自己有利的訊息, 忽略對自己不利的訊息... 有時會出現這類的訊息落差, 是因為迪西的長輩們為了自己, 而選擇性的釋放出部份消息, 然後就衍生了更多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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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7, 07:08 PM | #58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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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看到尾,個人覺得這已是法律訴訟的層次。
就讓各事主的代表律師,到法官面前去求法官的仲裁。 法官最想做的事就是公平的判決,雖然律師們各為其主。 這個棘手的論斷,最好是在法庭上由專業的人士來判斷。 台灣尚無陪審團制度,否則,只要陪審團中有一員反對,那麼大家就都沒戲唱了。 (個人有同學在台北高等法院內服務,據其所言,人倫間為了利益問題的爭鬥, 如兄弟姊妹,上下兩三代互訟的情形都很平凡,這就是為何法院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最佳場所。 在法院上的親屬,實際上要比敵對中的敵人還來得殘忍與現實,所以不必忌諱上法庭。) 這個問題最好花點時間與金錢去法庭解決;私下處理誰也不會服氣,人生就是這麼無奈。 只要有利益就會有爭執,法庭是解決爭執的最妥當的地方。 在版上討論,就算有義務服務的律師,也無法與你在許多敏感的問題上,作深入露骨的探討。 目前最簡單有效又符合經濟實效的唯一解決方案,就是讓法官來以豐富的經驗與判例來判決。 親情、友誼等之任何先天或者後天的結義,在利益衝突下,猙獰的面目都會讓人心寒至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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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8, 04:03 AM | #59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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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正確的提問
才有正確的回答 隨著樓主一再修正提問 回答也需一再修正 還是得先善意的提醒樓主 在類似史版這樣的公眾論壇提問 只需提供需解惑問題的正確簡要資訊即可 請儘量避免情緒性的發言與涉及隱私 以保護自身利益 .......................................... 原本已修正此案件結論:只涉及民法契約行為履行事件 隨著資訊的修正 結論是:此事件與民法契約行為的履行無關 切結書與協議書都屬契約書類,但法律性質不同 切結書為單方承諾或陳述書類,協議書則可界定雙方或多方法律關係 切結書多用於人民對政府機關承諾或陳述事件,此類切結書為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案件時提供之行政文書。但也有民間使用此書類,如雇主要求勞工切結無前科記錄等..... 樓主開樓所述,已有切結書,協議地主提供路地。當初即感如為契約協議行為,應定名為 '協議書"、"契約書"而非"切結書"。可是民間使用上時常誤用書類名稱,實務上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也就見怪不怪。 經樓主進一步提供部份切結書內容,已可推估,樓主所述切結書為向政府行政單位申請案件時的行政書類。無關地主間提供路地之相互協議,所以此切結書可能無法當為訴訟依據。 說明: A、依樓主更新後的資訊得知,當初分割時已請"代書"(地政士法於90年通過後。此職業的正式名稱應稱"地政士",法律上無"代書"稱謂,代書只是民間俗稱)辦理應辦事項。 B、目前從樓主提供資訊中得知,樓主所述的土地,地上建物(古厝)已依法申請拆除執照,也許並未拆除完成。 C、推估此切結的道路地已申請免地價稅。 D、之所以會有上述C點的推估,是因為,私有道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3條規定,辦理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巷道使用免徵地價稅之作業,依法需請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確定已為道路用地後,方能核可。 假設當時該土地並未舖設道路也未開通。 "地政士"也有可能使用另外一種方式,由全部地主具"切結書"。向地方政府工務局土木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再以土木科開出之"道路證明"書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使用此法,無需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 E、何以會如此推估?過程是如D.點所述? 為了節省文字敘述,只能簡要說明,不列出法條。各地方政府依"地方自制法規"訂定,人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時必需切結"應提供土地供通行達20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就是樓主所說的"切結書",且需切結土地供路地使用達20年以上。 F、樓主56樓所言,切結書內寫明 ==== 『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請自行研判是否為.....向承辦單位承諾上述E條規定的法定要件。 ........................................ 寫到這裏,已有很深的無力感。 請樓主自行確認是否還要繼續下去。 ............................................... 免責聲明 一、本人在本論壇所為之發文,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參與討論,並非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二、本文中說明事項,係依法定程序推估行政流程。僅供參考。 三、本論壇有"致謝"按鈕,本人如使用該按鈕,本意只為標記個人已閱讀過此文章之用。並非代表本人同意該文章之觀點或言論。 .... 此帖於 2013-06-19 03:51 AM 被 LKKK 編輯. 原因: 樓主已閱,刪除無用說明,改為免責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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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8, 09:20 PM | #60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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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 好可怕 ... 原來申請拆除是要做完啊 ... 不然會連累到建築師 ... 而且好麻煩啊 ...
嗯嗯嗯 ... 再次感謝 LKKK 大大指點 ... 迪西有問一些朋友說 ... 這裡有個盲點 ... 那個拆除動作是申請全部或是局部 迪西想一想是可以這樣申請嗎? 那個親戚說 ... 房屋稅單已經沒有來了 ... 恰巧迪西有問過一個登門拜訪的代書說 ... 一切還是要先查證 ... 此外 若以違建物檢舉,需要先查證外,就算政府會以違建拆除好了... 有的案件會有的等 ... 原本是很急的要拆路出來的 ... 現在買方已經反悔了 ... 事後只能跟那個地主、屋主 慢慢搞了在研究研究了 ...,還是要把路給弄出來了 ... 看來確實要請個律師了 ... 還要是這方面的專長的律師 ... 律師有分門別類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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