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8, 02:00 PM | #1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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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 -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
迪西爸原本有一塊共業的土地,他們那一輩的兄弟姊妹後來就分割了 ... 在土地分割的時候,六個人同時簽下了切結書並有代書見證,會在這個土地 的紅色虛線處保留作為道路用途,只有有人說要做道路,六個地主需要共同 出錢出力拆除,見鋪設道路,不得有人反對,作為共業土地分割成六個私有 土地的一個必要的附加條件(該道路鋪設的切結書沒有終止的時間、日期)。 如下圖: 如圖所示,途中的 3~6 的四個土地是呈現袋地狀態的,因此當初土地分隔時 才會切結,需要在紅色虛線的區域保留作為道路用地。 迪西爸的土地在 3~6 號的土地的其中之一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問題八:迪西爸的土地資料、地契、相關的切結書,因為當初房仲業者成若全權負責 上述所有法律問題,而交付給房仲業者,這樣會有什麼問題? 不用懷疑迪西爸應該又是搞了一個『嗯嗯』給迪西出難題了 (已經不只一次了) 此帖於 2013-06-08 02:15 PM 被 getter 編輯.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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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03:27 PM | #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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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袋地,是當初分割造成,有切結書打官司的話應該會贏,
就本人初淺認知,要法院強制執行,必需先打贏官司,才有強制執行的名義。 不管是否過戶給兒子,那契約應該還是有效,民法有幾條專門在講袋地,迪西可以去看一下。 至於那個房仲用脅迫、詐欺手段逼簽下的同意書,要以打官司方式廢止, 這個有時效,要盡快進行,好像是知道有脅迫情事起一年內為之,不過要舉證, 如果時效過了,我記得老師說過,這種情形不屢行義務也沒關係, 詳細情形建議還是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小Q見解僅供參考。 上述情況,個人認為,打官司對迪西爸是很有利的,但礙於法律時效,要盡快處理。 那潛水很久的薑王爺,不曉得肯不肯撥空探出頭來,幫個小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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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11:22 PM | #6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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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迪西爸只要被 1 號地主稍微兇一下就退縮了 ... 根據迪西爸媽的描述 ... 迪西有種感覺,就是 1 號地主,在賭幾個東西 ... 1.個是看看能不能從其他及後面的地主身上在拿到好處,據描述 有人好像給錢了。 2.看看後面的地主敢不敢告到法院去,沒有就繼續拖延。等到後 面的地主受不了後,就以超低價位或免費取得其他地主的土地。 ----------------------------------------------------- 反正就找法律專家就對了 ... 免得迪西爸又挖了一個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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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9, 12:06 AM | #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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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透露個小祕密給您,我的至交同班同學,也就是前「加僑」的總經理-傅X蓬。 他就被自己的大哥傅X川給坑了,我很了解我的同學是如何被整與陷害的。 這種例子從古到今永遠都會重演,所以千萬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我的同學現在一定很後悔自己實在太心軟了,但後悔已太遲了。 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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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04:41 PM | #1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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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低賽了
哈哈哈!!!!
小老兒幾乎每天都會上來看一下唬爛區有沒有什麼新鮮的事 總想找個機會......拉低賽......一下 這下總算等到這件,可以拉一拉也可以賽一賽的的事了咩.... 拜託樓主G老大,以後不要再掛什麼諮詢,好不好? 掛上了諮詢好像要拉就拉不盡興了... 小老兒不學無術,肚子裏面也沒有墨水,更不懂什麼法律了 不過小老兒還算有自知之明 會牢牢記得猜董版大的名言 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也要逛夜市 小老兒既看電視也逛夜市 所以........ 就算沒知識也還有常識 G老大這回事,有常識就夠了 清明節已過了好一陣子了 耳邊似乎聽到....好像.....有人在問酒家何處有? 小老兒就上指、下指、前指、後指、東指、西指、南指、北指一番 四面八方都指遍了,總有一處正確吧! 請樓主仔細端詳了。小老兒要出.....指.....了 看錯了....看漏了..... 都不關小老兒的事 小老兒還是算為有常識的..... ........................出指了......................... 據說屎版 <----這沒錯吧?有錯的話是注音輸入法的錯..... 屎版的高人在回答酒家何處有時都先回答問題,再給結論,最後再說明細節 小老兒這點常識也有 那就在此,打腫臉充胖子,東施效顰一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答:對已方不利的事,多數人都會虛與委蛇,連刑事被告都可實行緘默權,所以這部份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要能在法律上伸張正義,全得靠原告站得住腳,努力爭取自已法律上的利益及保障。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答:土地分割、買賣時簽下的約定書狀,原則上法律效力不及於善意的第三者,不過本件不同,本件分割後產生袋地問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約定書的效力不只及於繼承人,就算地主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對第三者都有效力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答:1號地主不依當初約定的協議,打通行路通道。其餘地主可對應提供通道而不肯提供通道的地主,提起訴訟,爭取自已的合法的權利。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答:要訴諸法律,此事只涉及民事,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裁判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也有例外。依法,只要被告承認過錯,並願依原告要求補償,此時已無訴訟之必要。而原告仍不徹回告訴,則不論勝負結果,裁判費用都由原告負擔。 法院的裁判費用及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請點選下址參考司法院所定的收費標準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答: A.房屋仲介業者,依法只能依當初營業執照核可的營業項目營業,無權處理法律事務。即使取得委託代售人的法律委託文件。亦屬無權代理。 B.依樓主第七問的敘述,貴尊長不識字,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答:請參考上條回覆B點。 以上先回答提問部份,結論及說明... 哇咧.... 人老了,要上廁所先......否則.....嘿嘿... 待續................. 此帖於 2013-06-19 02:57 AM 被 LKK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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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05:39 PM | #12 (permalink) | ||||
論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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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拜請 薑王爺 出現囉.......
阿咧要拉低賽就大家一起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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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因為期待您能與不飛抬頭共列翱翔天昊 ... 所以更是不飛 ! 不飛不想飛 ... 畢竟殘破雙翼在苔階沾濕 ... 所以低頭 , 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不飛不曾飛 ... 終於知道青澀期代表蒼狗 ... 所以情殤 , 一甲子的意境等於六十年的期盼的凝固 ... 所以就此棲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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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06:38 PM | #1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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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爽....好爽....
噓.....了好長的一波 我們敬愛的官長,偉大的猜董大倫... 還有那個,對了...就是那個..... 小老兒先給您們大佬請安 要怪都怪樓主G老大,有事沒事弄個什麼諮詢 害小老兒拉低賽都有心理負擔 不過,小老兒就是有這點骨氣 還是得先拉一下才過癮 敬請...路過的官長大人,閉隻眼先...... 在噓那一波時就想到那可惡的活跳跳 真該千X萬X,弄個"斜2樓",害小老兒半夜上來史版 真是.....痛苦萬分 小Q,麻煩替小老兒加個"打小人"的......那個圖...... G老大要的結論及說明,小老兒盡興了.....馬上就上 在噓那一波時,想到那活跳跳"下面" (好吃的兩粒) 整個人就笑得彎了腰 小Q再替小老兒貼個"笑彎了腰"....的那張圖....謝了... 親愛的九千歲,辛苦您了,公諸於世 只是小老兒就是不信,您的...真的....有....那麼.......大...... 咳咳咳.... 癈話少說,小老兒就直接上了 結論中不提法條,法條在說明時再附上 .................................................. 結論 一、分割當初的協議書在本件案件中,並非重點。但可在一審庭訊時做為呈堂證據,證明當初分割時1號地主承諾提供紅線部份做為通路,也許多數法官會採用----依當初協議圖面核定通路面積。 此點在後續說明的部份會詳細說明。 二、此案的重點在於當初分割時就使部份受分割人的土地形成袋地。致使部份地主的土地無法連通即成道路或稱公路。 A.依法律規定,妨礙相關袋地通達於即成道路的地主,必需提供土地供袋地地主通行。 B.此類訴訟,要打輸官司十分困難,應該連律師費用都可省下。 C.此類訴訟為簡易訴訟,原則上開二次庭就會判決。 D.簡易訴訟在開準備庭前,會諭知原告與被告先到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多數案件都可調解成功,調解成功後,調解結果效力等同於判決確定。對方不依調解結果讓出土地,即可逕為強制執行。 E.上述這點就是為什麼連律師費都可以省下來的原因。在地方法院調解時,調解人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告知雙方,未來判決的結果會是如何,無理或無勝算的一方多數會知難而退。那律師費就如同白花花的銀子擲入水中了。還不如拿來請小老兒吃冰。 三、訴訟書狀請自已撰寫,不會寫狀紙時,請至地方法院請教收狀處的義務工作人員,提供免費的書狀範例。 四、訴訟書狀的案由為"確定通行權存在" 五、相關仲介部份,因為所提供的資料不足,實在無法具體回覆。不過這部份在主體事件,就是本通行權案子進入法律程序後,估量無權代理的仲介公司會感知已無利可圖而自行退出。 說明..... 待續..... 此帖於 2013-06-19 03:00 AM 被 LKK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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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09:52 PM | #1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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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當然如此一說,小老兒肯定有所本,有所憑有據 請看第一篇回文中回答的第五點中 徹回告訴.....應該是"撤"回告訴 第二篇回文中第二點中 即成道路....應該是"既"成道路 如果是減貼來的應該不會有類似手急打出來的錯誤 噓....小聲一點說 小老兒才不會那麼小氣咩 只是寫錯字,不好14。找個墊背的........ 繼續"拉低賽"了.... ........................................................ 說明 一 先來談談樓主所說的協議書 A.談到這點就得佩服小Q了。 沒錯.....只要涉及法律約定書類,都會有時效的問題。請樓主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樓主G大所說切結書沒有終止時間、日期。認為應永久有效。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法律為了避免怠惰或疏於注意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使相互間的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因此規定請求權的最長時效為十五年。當然有更短的如:租金、利息等的給付請求時效為五年,住宿費、餐飲費等請求給付的年限為二年等等......。 所以台灣的法律最長的請求時間為十五年。 未定起始及終止日期,則十五年的起算日期從簽約日算起。 未定起始日期即以簽約日視為立即產生請求效力。如定了生效日期,則從生效日期算起。 未定終止日期,則以法定時效完成日為依據。也就是說簽約後十五年就時效完成了。時效完成後1號地主可以主張切結書中的他應負的義務已經失效。 那麼再提供一個法律小常識,民法規定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台灣法律中有沒有比十五年更長的請求時效? 猜猜看?.......猜對了,請向樓主G大要一碗冰 哈哈哈,如果有.....不就違反法律規定了! 結果是......有 當然......會有這樣違法定規的機關一定來頭粉大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07 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永久有效。 B.如果切結書還在有效期內,請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主張,請1號地主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供通行之用。 C如果時效已過十五年,是否就無法主張1號地主依約提供土地? 答案可能會超出您的意料之外,正確答案是:否 依台灣法律的規定請求權已時效完成,那義務人(1號地主)只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也就是不提供土地。但法定關係仍然存在,就是說他只能主張不提供土地,可是他應提供土地的義務仍然存在。如果我們能夠主張依其他法條,他有提供土地的義務,那法院就會依法判決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那就是依法條規定而非依切結書約定。一般實務上,法官會依約定書內容來判決。 D.有沒有上述其它法律條文來支持我們的論述。當然有! 二、再來談談袋地通行權的問題 A.提到這點就不能不佩服A大了。他老大竟然說對了......不簡單..... B.相關袋地通行權的法條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法條中明文規定使用人應支付償金,可是A大所說的是 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依法應該是買一塊地來用,難道是偉大的A大說錯了嗎? 答案是:A大絕對沒說錯,A大也不會說錯......夠狗腿了吧! 因為法條中有定規"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這法條中所說的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就是在分割時分割者依自已的意思,分割出袋地了,就不應使用本法條。應使用下列正確法條。 C.無償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此帖於 2013-06-19 03:02 AM 被 LKK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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