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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08, 0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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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諮詢● -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

迪西爸原本有一塊共業的土地,他們那一輩的兄弟姊妹後來就分割了 ...

在土地分割的時候,六個人同時簽下了切結書並有代書見證,會在這個土地
的紅色虛線處保留作為道路用途,只有有人說要做道路,六個地主需要共同
出錢出力拆除,見鋪設道路,不得有人反對,作為共業土地分割成六個私有
土地的一個必要的附加條件(該道路鋪設的切結書沒有終止的時間、日期)。
如下圖:

http://www.fotopu.com/img/1/378280-3.png

如圖所示,途中的 3~6 的四個土地是呈現袋地狀態的,因此當初土地分隔時
才會切結,需要在紅色虛線的區域保留作為道路用地。

迪西爸的土地在 3~6 號的土地的其中之一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問題八:迪西爸的土地資料、地契、相關的切結書,因為當初房仲業者成若全權負責
上述所有法律問題,而交付給房仲業者,這樣會有什麼問題?


不用懷疑迪西爸應該又是搞了一個『嗯嗯』給迪西出難題了 (已經不只一次了)

此帖於 2013-06-08 02:15 PM 被 getter 編輯.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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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9, 04:05 AM   #6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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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珍惜這片學習的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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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9, 04:32 AM   #6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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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ving 查看文章
看沒有, 也沒有看到王爺 (敲碗)
邱吉爾有句名言:「酒店打烊了,我就走人。」
(I leave when the pub closes)

這.....該打PP的......九千歲.....
酒店都打烊了,才現蹤...

還不快.....掃地去?....

喔???

掃地的.....不都是叫"大牛"嗎? "戲鳳"中那個掃地的,可不就叫"大牛"

看來.....真的......沒錯.....

大牛比較懶

小老兒今天被一個小朋友戲弄。他在玩倒裝句,小老兒會意過來時
差點嚇昏了........這怎麼了得.......怎麼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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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20, 05:53 PM   #6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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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小老兒還得出面再做回應
否則 樓主似乎還在等待

不過針對此問題,小老兒可能...已是最後一次回應
因為...
該說的...不該說的....能說的....不能說的....想說的....不想說的....

都說了...

如果樓主還不能滿意
應該歸責於小老兒...
口才不佳或表達能力欠缺或常識不足

已經無能為力,再做深入探討
敬致欠意!
............................

提起訴訟應該是盡了各種的努力
最後不得已,才做的選擇

因為訴訟過程,耗時、耗財、耗力,也消耗社會資源
能用更簡單或更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求取公道
才是首選
.........................

這不是打高空、更不是說場面話

就讓我們花一點點時間找找看,有沒有首選

先來個假設事件,此假設事件,為隨意設定,僅供討論使用。
既然為假設事件,儘量不用法律名辭,只使用通稱

假設:

A所居住房屋位於地目為"道"的道路用地上,此屋原為B所有,B因有其它用途申請拆除房屋,且已完成法定手續,地政事務已塗銷此屋的登記。可是實際上,A居住的部份,房屋並未拆除。
現在想打通A房屋佔用的道路用地。

問題這麼簡單,就可假設完成。
當然討論也用最簡單的通俗話來討論。

二點之間最短的距離是直線
抓住頭、尾二點,中間劃條直線。目的就可達到。

頭的那點:拆除 A 住的房屋
尾的那點:打通道路

直線:

1.房屋的所有權人B,原來應該拆除全部房屋,如果只拆了部份,還有部份沒拆。就算當初錯報了完工。還是有很多救濟方法。應使用適當的救濟方法,完成拆除房屋。

2.我國房屋與土地,分開登記。應拆房屋的土地誰屬,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實行拆屋權利。

3.如果A沒有繳付租金給B,或訂租賃契約,就是沒有租賃關係,不受法律保障。
B 拆自有產權的房子,能出面阻止的只有承租人。

4.找一個合格的"地政士",就是代書。他們有專業知識,知道如何以最簡單的方式,合法的完成拆屋。

5.實務上,A有可能會出面阻止。

新聞中曾報導過:某人借住朋友家,不給租金也不搬出,屋主在強行暫住人外出(不在)時,請來鄰長和管區警員(或其它有公信人力的人士)做證,將朋友放在屋內的物品逐一清點、記錄、打包,掛號寄回朋友家。過程並錄影存證。
更換過大門鑰匙後。聽說,事情就解決了。
不過新聞有評論,這樣的做法不適合對付,支付租金的房客。
我也想知道,新聞報導過的方式,合不合法或有沒有效。
有沒有人.....願意花錢去問問"地政士"或"律師"看看?

6.只剩最後一步,舖設道路。
A如果不肯花錢。那小老兒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想打官司,就去花比舖路多出,百倍千倍的錢去打官司吧?
也許....真有人會,也說不定?

嗯?....

小老兒....有點想哭...
因為.....
還.....想打一些字.....

如果想知道,拆屋有沒有報完工
沒了房屋稅單,就是報過完工

如何判斷,當初只申請部份拆屋。
當初如申請的是,部份拆屋,未拆的部份,稅捐處一定會發稅單

........................................................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小老兒煮粽子,煮熟了,只會用筷子提繩頭。

據說有人,會一顆一顆的拿出燙粽子,那就是功力深厚,令人敬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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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 LKK 大大說的 ... 迪西現在也是在說服迪西爸請律師來處理 ...

先前有一個親戚代書在幫忙 ... ,結果迪西爸還是亂搞 ...

1.買方、房仲的部份
有一場與買方、房仲的協調會,迪西爸一直認為會賠錢,會怎樣 ...

後來,迪西、迪西媽、親戚代書的結論,這個迪西爸就不要去,讓我們去就好
迪西爸去只會搞砸,(其實以前就搞爛了好幾次類似的事了)。最後當然如我們
的推論。 真的協調會只有迪西爸沒有去,由於買方、房仲已經理虧,對方自
知原本寫的契約書,買方違約,已經無效。變成一切重來,需要重新簽約。

迪西這邊認為需要,讓迪西的兄長、哥哥們,全部討論後,才會重簽。因此現在
是屬於停止的狀態了,買方由於已經砸錢且屌到履約保險裡面。燙到了。只能等
迪西這邊的回覆了。

弄的這個親戚代書,說:『我說的方式都不當一回事,還亂簽切結書,
搞得自己皮皮措。現在處理到一個階段已經沒事了。之後別再找我了。』

2.迪西的那個親戚的佔用道路的部份
迪西媽的訪談的答案是『對方提到要給時間,但只要時機到了,就會給拆。』,刻意不
提起正缺需要多少時間,那擺明就是拖時間了,迪西還是認為找個律師去搞吧,就依照那
個切結書處理就可以了。

當初這個親戚 A 也是佔用別的親戚 B 的土地、房子,有說要向 B 要 20萬。親戚 B 去找了
專家,把房子(很老的房子準備要拆)的申請拆除,結果這個親戚 A 就馬上搬走了,一毛也
沒有拿到。

結論就是要找個律師、地政士去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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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確是很惱人,挫折感大又傷神傷財,可是這是一條唯一具有公信力的處理途徑。
個人在修習法律時,同時到一位很有名氣的殘障男律師事務所去實習,期間由接電話,
接CASE,到監獄、法院與客戶案件檔案的FILING與調閱等。
個人發覺人類真是不簡單的動物,任何一個因素都可以有爭執,
所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法律來定奪裁決。


當年那個地點就在皇后西街上,有一年突降特大豪雨,
到了晚上十時接獲律師的求助電話,到現場的地下室的好幾萬份的案件歸檔室,
去搶救被泡到及膝的積水之最下層檔案。
未經授權的去偷看客戶的檔案資料是不法的,但是那些泡爛的牛皮紙公文袋,
只要一移動,文件就都散開漂浮在水面上,映入眼簾的不只是案件的名稱,
它們還包括任何的可視資訊及照片等證據文件。
案件的複雜程度,與照片的寫實,總讓人覺得如同生活在人間地獄裡。
在疲於奔命的搶救行動中,根本無法停下半秒來正視任何的內容。
坐在輪椅上指揮的四肢萎縮之小兒麻痺律師卻調侃說︰
這些文件在上帝的國度裡是絕無僅有的﹗但是,只要是活在人間,你就有打不完的官司。
所以你只能勇敢的面對,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否則你會被人吃得死死的﹗


這就讓個人學得,面對挑戰絕對不能手軟。
正義從來都是自己奮鬥爭取來的,它不會白白的由天上掉下來。
所以該請律師就得請,因為他們有能力來幫您解決這棘手非常的難題。
簡言之,在遇到瓶頸時刻,就得花錢消災,遇上了就得面對﹗


官司打贏,所有開銷可以當庭請求法官讓輸方承擔,至少這裡的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還有,精神賠償也可要求,就看自己所承受的具體壓力而定,法官是會非常體恤受害人的。
個人非常佩服好法官,司法天平在他們的手上 - 不偏不倚,這就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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