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了....完了!
看來這下全玩完了!
已經沒"低賽"可"啦"了
小老兒已經"江郎才盡"
拉了一、二天,現在再也拉不出什麼東東來了
還是YAYA07版主厲害
三下二下就把問題的癥結引出
樓主G大,您這擠牙膏的功力也太深厚了吧
..............針對本問題最後一拉...............
民法787條或789條開宗明義說的就是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所言條件是土地完全無法通於公路(如樓主開樓之圖)
依樓主前文的說明
"那個 2 號地主早早已經把土地釋出並把路給鋪好了...."
那麼不論1號地主是不是照切結書提供路地
現有通路只要-----人能通過
已不具備"袋地"形成之要件
787條、788條、789條全都不能適用
所爭的只是民法上契約行為的履行
懇請原諒
這部份,小老兒不會隔空抓藥,也使不上任何力量
..................拉完了.............
小老兒手邊剛好有本雜誌
月X法學雜誌(No.216)2013.5
其中有篇論文為中央研究機構某張姓副執行長所撰
剛好提到袋地相關問題
文中針對2006年至2010年,這四年間,全國各地一審法院對"袋地案件"之判決
抽樣率達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應已足具代表性
文中指出,高達百分之四十二的案件,一審判決結果為
並非袋地
適用於789條的案件只佔百分之八
看到這樣的結果,小老兒實在有些難以置信
會提起類似訴訟的原告,應該都是有產階級的有錢人,也應聘有訴訟代理人
何以至此?
....................語重心長.....................
肯定的告訴樓主
這事件絕非袋地事件
如有人告訴您,可為您打袋地官司
您很有可能會淪為那百分之四十二
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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