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法官都會收賄無法無天。
陪審團團員肯定更容易被收買。
而且刑事殺人案件也要讓陪審團參與,來幾個人權團體代表我看更杯具了。(別說陪審團要排除人權、廢死團體,這是不可能的)
還有若是黑道刑事案件,開庭時幾個道上兄弟在法院外盯著出入的陪審團員,最好陪審團員們還可以公正說他們老大有罪。
就像政府採購,工程標案常常有包商低價搶標,最低標得標。
後來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弄個最有利標辦法,辦評選會讓評選委員去評比各家廠商。
不說啥,最近的台北市太極雙星案,台北市官員跟相關民代、評選委員不就爆出弊案了。
還有之前高雄捷運工程公辦六標雖然不是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擔任「評決小組」的五名委員中,確有2名收賄。
這是很大標的案子,更何況地方政府跟鄉公所一些小案更容易上下其手。
同樣道理,陪審團制度若採用執行的好,是一個良好的制度。但臺灣司法若採用之,依本國人民之道德水準及操守,尤其是民粹性格,只會更多恐龍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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