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qdenise
斟酌什麼? 那一條小Q一直沒記起來,也懶得查,
您一次說完,就免去你敲頭的刑責
什麼睜大眼,眼睛本來就很大了,再說,真的要敲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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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沒看過這麼"恰"
如其份的小姑娘
小老兒算是怕了妳了!
看到妳...就想起老爺看到了七姑娘
老爺還有個J老...可以收服七姑娘
小老兒也得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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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發文完後,上網看了一下,網上有關這問題的討論
發現誤會頗多
阿姨既然是要教貴公司的薪資人員
那可不能出錯...
而...小老兒是人,只要是人...一定會出錯
阿姨不要相信小老兒說的
直接看po的...主管當局的解釋令或法條,比較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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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月薪制人員,計算加班費的時薪基礎
勞基法第24條說的是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這就很明確了,什麼是"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三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只要是經常性給付的都得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所以小Q說的加給、津貼其實都得算為工資,連伙食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都算工資。
勞基法從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實施至今...已...歷經十次修法
該考慮到的...該修的...應該都注意到了
為了避免僱主假借名義,壓低平均工資
勞基法已經採取負面表列
列出不屬於工資的項目,除了表列科目可以不算入經常性工資,所有的給付都要算入經常性工資
可以不算經常性工資的項目,請參考下列網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為了節省篇幅就不列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PCode=N0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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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兒在上網時看到有人說
全勤獎金不屬於經常性工資,因為只要請病假、遲到或曠職就沒有全勤獎金
看似言之有理!
事實並非如此
主管單位的認定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page=417786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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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最有問題的...還不是上列說的
看來小老兒,真的要被敲頭了....
待續吧.....
還債篇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