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
這種東西, 在開罰之前, 都得請當事人去說明...
除非是當事人不去解釋, 擺爛...
才有機會罰到1500萬...(但那也必須是惡行重大才有可能罰到上限)
基本上【牛】是【美國】來的,
美國那邊怎麼養, 用了哪些非法的瘦肉精, 都不是進口業者會知道的...
(業者通常是很有自知之明的不去過問........
因為【真的不知道】遠比【知情不報】來的好)
再者, 美國本身, 對瘦肉精的放寬非常大...
(因為他們自己不吃嘛, 都是要出口的,
也就是說, 美國的出口業者, 使用那些毒物.....在當地都是合法的,
而出口到台灣, 頂多是台灣不允許進口而已, 只要沒抽查到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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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
樹森這家公司可以每一次都主張....
[是美國那邊的問題呀, 我也是受害者呀]
[在進口時, 得由你們抽驗到, 我才會知道有問題呀, 我只是進口商呀...]
於是, 在缺乏【足以證明樹森惡行重大】證據的情況下,
也只能一而再再而三的罰6萬,6萬,6萬,6萬,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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