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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11-06, 08:55 AM   #2 (permalink)
gr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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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暗示」為手段,事後有對價關係對應,且又有人舉證(人、物證皆俱),有人投訴,即為「買票」行為。

因為它的因果關係是以利益來當誘餌貫穿的,所以就構成了「買票」的事實條件。

除非當中無任何對價關係,否則難逃具體證據的責任追究,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爭執。

這種例子很普遍,除非事後請客的時間在遙遠的未來,且有正當的理由來支持。

不平則鳴,避嫌的做法是清白的競爭,才不會落人予以不公平之口實。

這也是單位中不鼓勵在工作地點,舉辦任何私人請客招待的原因,為的是杜絕利益導向所衍生的弊端,這也是管理學的要求重點。

公家事在公家全體參與慶祝聚會宴請或集體慶功;私人生活之慶祝則明示在私人場合依個人意願在外自由選擇參加,以示公允。

以往公司可以利用公家時間通融,實例如慶生、生孩子等。但在自由言論表達的社會裡,各人觀點皆有不同。

比如,單身主義者或同性戀者結婚的慶祝,現全取消,以防不同見解的觀念衝突與弊端之沒完沒了的投訴,進而妨礙了事業單位的團結與生產力的驟降。

以上實際經驗不妨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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