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是他們的自由
不過要扯到法律
就變成大家的問題
領養小孩
這個社會還沒這麼超先進
哪天學校的同學知道你的父母是同性 (不要講保密問題,台灣根本沒有這麼落實資料保護)
這個小孩的童年肯定很鬱卒
(如果只是同居由一方領養,那父母欄不會出現同性的情況)
但同樣的
本來是你與他的問題
到時就變成三個人的問題...
有人說夫妻財產
法律沒承認一方過世就沒法以繼承方式過戶
那很簡單只要修(或增)一條法不就解決
但承認同性結婚就變成很複雜要修很多條
再來如果犯罪要坐牢怎麼辦
沒有變性過
到底要去女子還是男子?
難不成還專門開一間「同性監獄」
總之
同性伴侶法治化的先進觀念目前中華文化實在無法很難融入
就好比叫回教徒不要再依賴可蘭經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