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劉姓女播音員因加班費問題,與父親前往電台理論,劉父怒罵電台董事長「渾蛋」,劉女因此遭開除。最高法院判開除不合法。
根據判決書指出,在屏東縣某廣播公司擔任播音員的劉姓女子認為自己可領12班的加班費,但遭會計刪減為8班,劉女因此心生不滿。
她去年1月間在父親的陪同下,前往電台欲找會計理論,劉父一進到辦公室就拍桌叫罵,電台董事長聽聞後下樓,劉父則怒罵「混蛋董事長、混蛋大家長」,在旁持錄音筆錄音的劉女因此當場遭解僱。
劉女認為自己並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電台不得依勞動基準法解僱她,解僱不合法,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電台須給付非法解僱她所積欠的薪資。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認為劉女當時僅在一旁錄音,劉父辱罵董事長不能等同於是劉女的行為,因此判決解僱不合法,電台須給付積欠的薪資共計新台幣44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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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E7%88%B6%E...111630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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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又是沒有發加班費的公司?網路上都可看到網友發表自己親身經歷的事情,一下有什麼不肯給資遣費,一下又什麼不肯給加班費,一下又強迫自願離職的公司?勞基法在國內似乎強制性與督處性不夠,才會有這些心態的老闆存在,有些甚至薪水低於勞基法最低薪資的
劉父講的一句話也是錯,但錯就是在於為何劉小姐老闆不肯給員工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