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吟芳╱高雄報導】男子林燕珍去年因右腳第四趾發炎到高雄建佑醫院就診,由醫師藍健台動清創手術,清除腳趾壞死皮肉,但林男術後發現醫師未經他同意,擅將他腳趾最前端一節趾骨截除,憤而提告求償一百萬元,高雄地院認為醫師藍健台未徵得病患同意擅予截趾,確有過失,應賠償林男三十萬元慰撫金。仍可上訴。
五十四歲的林燕珍昨對法院只判賠三十萬元非常不滿,堅持上訴,「好好的一節腳趾就這樣給我切掉,不然叫醫生把腳趾頭還給我啊!」
醫辯避免敗血症
高雄建佑醫院對判決結果暫不置評,但強調醫師的作法是避免引發敗血症的正確處置。
林男指出,去年三月他右腳第四腳趾前端感染蜂窩性組織炎,到高雄小港醫院做清創手術,出院後又因該腳趾前端有一小節壞死皮肉需剪除,就近到建佑醫院處理,沒想到同意書上的「清創」,術後變成「截肢」。
術後才補記截肢
雖藍健台辯稱,手術同意書上的「清創」是包含截肢在內的廣義醫療行為,但法官傳喚證人後發現,林男先前病歷至少有兩次記載「不願截肢」,且醫師助理證實手術同意書上的「截肢手術」是術後補記,故認定醫師有過失。
來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0702/351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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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是醫院與病患雙方沒有溝通清楚的問題,我是覺得醫生在手術前要說在做清創手術
時如果發現哪一腳趾頭可能需要截肢才能保住性命時,會詢問等候家屬是否同意如同意才
截肢,關於清創手術部分請看以下網站,清創簡單來說就是清傷口把壞死組織給切除,增強傷口
癒合,中間可能不只有一次有時候要清個兩次以上才算乾淨,我上個月光這清創手術就兩次了
http://www.fenc.com/magazine/show_faq_new.aspx?SN=7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