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比較偏向4人以下不強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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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四人以下小店家老闆人事負擔成本考量下,公司如替員工投保,公司則需負擔勞保費的七成、員工自己負擔兩成,政府負擔一成的保費。
四人以下小店家如果請員工在職業工會自行投保,員工負擔六成勞保費、另外四成勞保費就由政府負擔,店家老闆就可立刻節省每月七成勞保費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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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顧主的行業(以服務業居多),就是例子(上例應該是一共省下3成,該部份由政府負擔)
嚴格說起來倒也不是真要讓雇主省錢,
而是4人以下的行業(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
從以往到現在,通常都是屬於,變化極大的
(尤其是新創業公司,很有可能開張1~3個月馬上就收掉,
如果湯姆有在觀察餐飲業的話,每天中午要出去吃飯時,
走在路上大概會有機會看到某些地方店家一換再換...)
考量到勞保的延續性,
減少政府機關人員的工作量,
讓小公司減少成本(避免太早倒閉)等等因素,
政府允許由勞工自己透過職業工會來投保(也就是說雇主不必幫你保,你自己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