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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03:19 PM | #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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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存證信函藏暗黑 網友笑推:豬一樣的隊友
網友向雇主追討短發的薪水,這家公司寄出存證信函反駁,但其他網友看到存證信函的內容後,卻反倒大讚這家公司好善心,到底怎麼回事?
網友在ptt發文說,他經由報紙找到一家旅行社的行政助理工作,卻因為辦公室沒禁菸所以一周後請辭,結果發現薪水少了1500元,他以line向會計追討都沒獲回應,反倒是收到了一封存證信函。 他說存證信函的內容大意是「網友只做7天,這7天算試用期,故無勞健保,且網友非正式員工卻自行以正式員工的薪資計算,履履出言不雅恐嚇會計」、「今本公司將對台端採取法律告訴,台端對本公司之行為已涉及恐嚇騷擾之刑事責任。念台端年少,本公司給予台端機會。限7日內出面處理道歉。祈台端三思,好自為之,切勿自誤。」 其他網友看到後大笑,依法勞工上工首日、不分試用與否就要有勞保,這家公司竟然還白紙黑字坦承違法,「公司好貼心,幫忙舉證不法」、「這就是標準的言多必失」、「這公司也太笨」、「會計在暗黑老闆嗎?」、「想知道公司全名,要去朝聖」、「什麼公司有什麼員工!豬隊友啊!真的超好笑」、「有笑有推」。 網友補充,他說拿這封存證信函進行法律諮詢後,法界也認為若是論及恐嚇,也是公司比較像是在恐嚇,他也說此案將在下周進行勞資協調,其他人也提醒他別忘了來後續(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150720/651577/ ============================ 我剛才查了一下現在規定員工上班第一天就要加保勞健保,不是七天,否則那些臨時工約聘工 還不是當天保當天退,光這點我想員工就站得住腳,不信請看勞工局這網頁所寫的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oHx8wWOgdY%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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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08:27 PM | #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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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姆呀湯姆,
藉這次機會, 給你上一課... 【欣如原本任職於僅僱用2名員工的小公司,只參加就業保險, 去年11月跳槽到一家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 在台灣:替勞工加保勞保並不是絕對必要的, 再者,5人以上的企業沒有當天替勞工加保也只是罰錢而已(要被檢舉之後,才可能會罰哦) 你可以解讀為:法律是用來讓人鑽洞的 (實際上之所以允許4人以下的小公司不必保勞保是有別的原因的) ======================= 不要只看到對勞工有利的條文,就把它當成真理 |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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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08:43 PM | #3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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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家請看勞工局網站之所寫的內容 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只要僱用1名員工,就是就保強制投保單位。各事業單位應該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符合就保投保資格者,從參加勞保生效當日,同時取得就保被保險人身分,同時計收勞、就保保險費。不屬於勞保強制投保的單位,例如: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私人診所、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可自願投保勞保,如果不願意參加勞保,仍應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員工參加就保。如果不依規定辦理,雇主除受罰鍰處分外,一旦發生事故,還須負責賠償勞工的損失。 綠色文字部分來自:http://www.bli.gov.tw/sub.aspx?a=bD8dYRGYryY%3D 二、公司有員工但在5人以下--- 1.可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各自到工會加保;負責人亦可在B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 2.也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就在自己公司加勞保,而負責人的勞保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保額。 3.得單獨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勞退金。 藍色文字部分是其他網頁之內容,來自:http://www.winwin988.com.tw/product1...productid=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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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09:04 PM | #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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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比較偏向4人以下不強制的原因
http://ican168blog.pixnet.net/blog/p...93%A1%E5%B7%A5 站在四人以下小店家老闆人事負擔成本考量下,公司如替員工投保,公司則需負擔勞保費的七成、員工自己負擔兩成,政府負擔一成的保費。 四人以下小店家如果請員工在職業工會自行投保,員工負擔六成勞保費、另外四成勞保費就由政府負擔,店家老闆就可立刻節省每月七成勞保費的負擔。 ========================== 無固定顧主的行業(以服務業居多),就是例子(上例應該是一共省下3成,該部份由政府負擔) 嚴格說起來倒也不是真要讓雇主省錢, 而是4人以下的行業(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 從以往到現在,通常都是屬於,變化極大的 (尤其是新創業公司,很有可能開張1~3個月馬上就收掉, 如果湯姆有在觀察餐飲業的話,每天中午要出去吃飯時, 走在路上大概會有機會看到某些地方店家一換再換...) 考量到勞保的延續性,減少政府機關人員的工作量, 讓小公司減少成本(避免太早倒閉)等等因素, 政府允許由勞工自己透過職業工會來投保(也就是說雇主不必幫你保,你自己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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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09:23 PM | #5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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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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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1:24 PM | #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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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是一體兩面的,
單從員工的那一面來看,是雇主有問題。 但從雇主的角度呢? 那一篇寫的也很明白了,雇主都看到你要走了, 既然已經覺得不需要交接了,那你也不用留了,就走吧, 既然你已經自己要走了,為何我還要支付你額外的薪水呢? 不過那家公司的主管基本上是有良心的, 否則也不會有協商之後以獎金的名義補到3月10日了 (該名助理的表現好壞我們不知道,但可以知道的是,在該主管眼中是不合格的) 如果湯姆今天是公司老闆,今天來了一名員工,能力普普, 一進來就不適任(或是進來之後能力一直沒有提升,不管怎麼教,工作效率就是比別人差), 這時湯姆還會想繼續任用這個人嗎? (工作效率差,間接代表的是:這個人沒辦法幫你賺到錢哦) 另外,競業禁止之所以會出現,你要怪就要怪以前的前輩,沒事當老鼠屎, 跳槽之後把公司機密帶到新東家來打對台, 如果你是有良心的人,不用擔心什麼好聚不好散的。... 當初我進軟體公司時,也簽了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照樣做同性質的工作 (當時副總還想直接介紹我到另一家有合作關係的軟體公司,不過我拒絕了) 至今也沒被告,跟前公司的同仁也還有聯絡, 好端端的誰會沒事告你呀... 當然也是有例外啦,某些專門榨取員工血汗的就真的是例外了, 面試前要繳費,各種扣款名目, 外加離職時沒交接完直接控告員工,要員工支付參與案件的1成做為罰款。 (但這種企業進去之前,或進去之後,應該立刻做自保,而不是傻傻的在那邊愈做愈危險) 先前不是還有人搞那種....跟老闆對賭...,贏的永遠是老闆..... 說白一點,自己進公司之後如果認為公司是問題公司,請馬上離職~ (做幾天白工也遠比長時間被壓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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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07:25 PM | #7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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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直接資遣此員工與給資遣費與非自願證明書,也就是我會花一點錢請這位員工走路,至少大家好聚好散,可是我看網路上有些網友就說自己公司看到不適任員工連資遣費都不肯給直接要員工寫離職單與走人,這就是我為何說很多企業就是想要壓榨員工,連大家好聚好散都做不到,所以就會看到PTT或哪邊有網友說關於資遣之問題或離職之問題,這太多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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