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cwvdavid
很多時候是一體兩面的,
單從員工的那一面來看,是雇主有問題。
但從雇主的角度呢?
那一篇寫的也很明白了,雇主都看到你要走了,
既然已經覺得不需要交接了,那你也不用留了,就走吧,
既然你已經自己要走了,為何我還要支付你額外的薪水呢?
不過那家公司的主管基本上是有良心的,
否則也不會有協商之後以獎金的名義補到3月10日了
(該名助理的表現好壞我們不知道,但可以知道的是,在該主管眼中是不合格的)
如果湯姆今天是公司老闆,今天來了一名員工,能力普普,
一進來就不適任(或是進來之後能力一直沒有提升,不管怎麼教,工作效率就是比別人差),
這時湯姆還會想繼續任用這個人嗎?
(工作效率差,間接代表的是:這個人沒辦法幫你賺到錢哦)
另外,競業禁止之所以會出現,你要怪就要怪以前的前輩,沒事當老鼠屎,
跳槽之後把公司機密帶到新東家來打對台,
如果你是有良心的人,不用擔心什麼好聚不好散的。...
當初我進軟體公司時,也簽了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照樣做同性質的工作
(當時副總還想直接介紹我到另一家有合作關係的軟體公司,不過我拒絕了)
至今也沒被告,跟前公司的同仁也還有聯絡,
好端端的誰會沒事告你呀...
當然也是有例外啦,某些專門榨取員工血汗的就真的是例外了,
面試前要繳費,各種扣款名目,
外加離職時沒交接完直接控告員工,要員工支付參與案件的1成做為罰款。
(但這種企業進去之前,或進去之後,應該立刻做自保,而不是傻傻的在那邊愈做愈危險)
先前不是還有人搞那種....跟老闆對賭...,贏的永遠是老闆.....
說白一點,自己進公司之後如果認為公司是問題公司,請馬上離職~
(做幾天白工也遠比長時間被壓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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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我不會繼續錄用此人,但是我會依照勞基法有一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直接資遣此員工與給資遣費與非自願證明書,也就是我會花一點錢請這位員工走路,至少大家好聚好散,可是我看網路上有些網友就說自己公司看到不適任員工連資遣費都不肯給直接要員工寫離職單與走人,這就是我為何說很多企業就是想要壓榨員工,連大家好聚好散都做不到,所以就會看到PTT或哪邊有網友說關於資遣之問題或離職之問題,這太多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