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後,公安是否放水,責任歸屬問題,朱市長看來會一直被追打,也許翻不了身
認識的高雄人,討論到氣爆事件,都會好奇問,為什麼陳市長都輕易過關,還高票當選,人氣還是全國政治人物之冠,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高雄人會說是化工廠害的,這是人禍,中央重北輕南,什麼高風險的工廠設在高雄,稅收卻拿不到..
是不是人禍?肯定是,可是沒聽過有認識的高雄人知道高雄市有條法規"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這不是中央的法令,是高雄自己制訂的
內容只要列舉兩條就很清楚,比起八仙就算是公安有疏失,兩者的直接責任誰較大?
條例很清楚定義"輸氣",表示化工廠的地下管線輸什麼氣都適用這條例
重點來了,維護管理的第39條,埋管線的業者要提交年度檢測計劃,並"落實執行"
如果,我說如果,高雄市政府有落實自己訂的法規,去盯緊埋管線業者的維護,怎會發生氣爆?
實在無法置信,如此重大失職,不只能混過去,混到很多人都不知道有這條法令
再來補充的是,關於這條法令高雄市政府是怎麼辯解的
高雄市府到中央行政院開會討論氣爆時,新聞是這樣寫的
高雄氣爆代位求償 中央地方各引各的法源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的說法是,因為高雄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加上中油有依規定報給高雄市政府管線檢測維護計畫,但高市府卻說未收到,如果這樣,高雄市政府可能涉有疏失,因此政院傾向引用《國賠法》。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807/387151.htm
PS:有網民說如果氣爆發生在藍執政縣市,市府說"沒收到業者的維護計劃",這位首長七早八早被轟下台,如果中央是綠色執行說不定這位首長還會被法辦,要怪只怪KMT的民代和行政院的戰力太弱,被打無力護航,這樣大的缺失連攻擊都軟弱無力,政院發言人也太無力了,什麼叫做"如果"?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核定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公布
高市府工工字第10107659200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埋設人:指各類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
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二、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人(手)孔或閥箱等設施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需要,而於道路進行挖掘者。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http://pipegis.kcg.gov.tw/law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