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這只能說現在的求職者不一樣了
換做以前大多都是摸摸鼻子認了啦
現在人動不動就愛抱怨, 互告的一大堆
我家樓下三樓告四樓
結果倒楣的另一個住戶當好經過現場
當然就被當成證人
那天回家剛好碰到他, 滿肚子的苦水呀!!!
他是台中上來工作的, 傳單寄到他老家
那個苦呀!! 他還專程跑回老家警察局領傳票
來回車錢就花了七百多元, 還請假一天
別人爭執, 他卻受池魚之殃
三四樓鄰居為何在樓梯打架
因為三樓住戶搬來後就不斷找四樓麻煩
到處告狀又找警察的
說起來是四樓不對, 樓梯間不得擺放私人物品
聽起來好像三樓很正義, 狗屁!!!
他堅持他家門口的樓梯燈必須24小時全亮
本來也無可厚非, 他X的處生!!!!
每次他上下樓後, 全棟只有他家門口的燈亮著
其他樓層的燈他全關掉...............
有見過這樣的王爬但嗎???
|
可以拒絕作證嗎?如果接到法院傳票不去作證會怎麼樣?
A: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出處:
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en.a...&contentID=271
不過不知道出庭作證的損失有沒有管道可以求償T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