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1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 ![]() |
![]() 引用:
A: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出處: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en.a...&contentID=271 不過不知道出庭作證的損失有沒有管道可以求償T_T? |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
![]() |
送花文章: 3254,
![]() |
![]() |
#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 ![]() |
![]() 證人作證還不能說謊, 說謊要被判刑坐牢的, 不得緩刑. 也就是坐定了
當然這是指如果你沒權沒勢的話 為何如此說呢?? 因為沒幾年前有個人做假證就不用坐牢 那個就是阿扁的兒女, 善心慈悲的法官判他們只要做社福就好 居然一些綠色政客與選民還敢說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天地良心呀!!!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那也是幾十年前的事了 現在還國民黨開的, 馬英九還會告輸王金平嗎?? 堂堂一國的總統一黨的黨主席, 居然拿一個黨員沒辦法!!! 他女乃女乃的!! 何時藍綠兩黨開除黨員需要法院認證了 |
![]() |
送花文章: 39317,
![]() |
![]() |
#3 (permalink) |
管理員
![]() ![]() ![]() |
![]() 這有啥了不起ㄚ~~~
我當年都碰到已經跟老闆在當面談薪資了,結果他發現我沒汽車駕照沒辦法用我,本以為 他會附帶條件要我抽空去學開車。不料他當下就不要了... 隔了五天,一位小姐打電話來(聽到聲音就知道是誰).... 小姐:A大嗎?~~你好,我XXX公司的....ㄜ...XX號你有空嗎?~老闆請你過來一趟.. A:過去一趟要幹嘛?~~~你老闆說我沒駕照就不錄用啦 小姐:ㄟ...這.....(開始轉氣音講話)...我那天有聽到我曉得,可是他叫我打電話給你找 你來一趟...他想幹嘛我不清楚,可能找你回鍋吧。你有工作了嗎? A:過去是可以啦......那我過去就是....你不用為難,跟他講我會過去! 於是我過去了,果不其然他改變心意要我利用下班時間去學開車...(還沒幫我出一半咧) 我答應他去上班...........那天我放他鴿子!~~~10點了小姐又打過來 這回她偷用手機打的,問我說不是要來上班怎還沒出現?!~~老闆在問了.... 我直接問她"說話安全嗎?"~~她回"OK"~~~我告訴她,我故意的~~面試那天假如他 沒把握可以直接把我捨棄就不該當下立刻回絕而不留餘地,如果告訴我請回去等一星期 通知類似這樣的情況不是很好嗎?.........他進可攻退可守 當面拒絕了還不敢自己打電話給我要你出面幫他打......這種思慮不夠周延又信口雌黃的 傢伙不想跟他做,你去跟他講~~~~我收到了上市公司的錄取通知了,要去龍潭任職, 不跟他做了.....那小姐~~哈~漂亮~將他一軍,跟她做幾個鐘頭同事我勸她找機會閃人 ,那傢伙不是長久之道.....她說她做三個月了,某些事情看在眼裡,等她找到更好的工作 就會離職了..... 其實龍潭那個因為我無法去外地工作,所以早就推掉了......不然我可能會去... 因為那是對方直接在人力銀行看資料找上門的...還願意提供宿舍給我解決問題 不過因為太多因素影響~~不想去給人沾醬油投機的感覺所以婉拒了..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
![]() |
送花文章: 79418,
![]() |
![]() |
#4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 ![]() |
![]() 引用:
![]() |
|
![]() |
送花文章: 3254,
![]() |
![]() |
#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 引用:
就算你在場,但是事不關己,當事人當時的心境狀況可以因分心(心不在焉)(lose one's mind)而不出庭作證。 法律不會針對意志不集中、忘記等人類毛病懲處。 例如,有人走路在鬧事地點,可因家庭或事業問題(你不是老闆,是體會不到的,壓力大到你連紅綠燈都無法注意就闖紅燈,這是典型的例子), 關心自己都來不及了,那還有心機去干涉別人的衝突,這並非是明哲保身,而是的確有醫學文獻可證明的,醫學心理學內就有專章討論。 在法庭上,即使是法官、檢察官或資深的律師,他們的專業知識太狹隘了,所以前三者經常要召喚第三方的各「專家」來解釋,譬如,心理醫師。 結論不能以非專業人士來下,當然這些被邀請來的專家是要依其專業收入和車馬費用付費的,在此當下,只由陪審團之控、辯方來提問。 其他人只能專心的聽,並且不能插嘴,等陪審團集體討論再三後,才提出讓法官定奪。 所以說,作證可以拒絕,但要陳述理由。只要證據充實,你並不犯法﹗ . 此帖於 2015-09-23 04:47 AM 被 grc45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718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