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絕作證﹗
就算你在場,但是事不關己,當事人當時的心境狀況可以因分心(心不在焉)(lose one's mind)而不出庭作證。
法律不會針對意志不集中、忘記等人類毛病懲處。
例如,有人走路在鬧事地點,可因家庭或事業問題(你不是老闆,是體會不到的,壓力大到你連紅綠燈都無法注意就闖紅燈,這是典型的例子),
關心自己都來不及了,那還有心機去干涉別人的衝突,這並非是明哲保身,而是的確有醫學文獻可證明的,醫學心理學內就有專章討論。
在法庭上,即使是法官、檢察官或資深的律師,他們的專業知識太狹隘了,所以前三者經常要召喚第三方的各「專家」來解釋,譬如,心理醫師。
結論不能以非專業人士來下,當然這些被邀請來的專家是要依其專業收入和車馬費用付費的,在此當下,只由陪審團之控、辯方來提問。
其他人只能專心的聽,並且不能插嘴,等陪審團集體討論再三後,才提出讓法官定奪。
所以說,作證可以拒絕,但要陳述理由。只要證據充實,你並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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