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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05:44 PM | #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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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通知錄取隔天取消 女控YKK耍人
工作通知錄取,一天被取消?桃園市一位求職者徐依翎(34歲),指控知名拉鍊大廠YKK出爾反爾,原本通知她應徵的職務已經錄取,但是不到一天的時間,又改口該職務被取消,害她放棄另一家已經錄取的公司,變成兩頭空的局面,而在協調會上面,YKK代表竟然說出,「面試合格不等於錄取」的回應,讓她氣得大罵:「這家公司根本在耍人!」
徐女表示,7月底時透過104人力銀行投遞履歷,應徵YKK國外業務的工作,8月初便接獲面試通知,在經過3日和17日分別進行兩次筆試及面試後,又於8月25日接獲YKK的人事電話告知已錄取,並告知相關酬薪制度、辦公室規定以及報到所需準備的物品,但卻在隔天告知公司臨時決定取消該項職務,讓她完全傻眼,氣得向北市勞工局申訴。 徐女說,當時面試多間公司,有部份公司已錄取,但仍屬意具有高知名度的YKK,「工作到一個階段總希望能到大一點的公司嘛!」於是20日先用E-MAIL詢問結果但無回應,隔日再次致電確認是否正式錄取,但該公司人事小姐則告知尚在討論中,「她還建議我先去別家錄取的公司上班。」 但是徐女甫到新公司報到第二天,就接到YKK人事部電話通知,告知已經通過面試,說明主管核實的月薪及相關獎金發放制度,並要求準備報到時需繳交的相關資料,「對方還問我什麼時候可以上班,我斬釘截鐵告訴她9月1日早上我會去準時報到。」還說稍晚發信給我確認。由時僅剩6天的時間準備,當下立刻向只做了兩天的公司請辭,隨即辦理準備新公司的薪資帳戶。沒想到隔天竟又接到YKK電話通知,表示基於公司營運考量,所以取消該職務。 徐女認為YKK乃是一家具有規模的公司,但對應徵者卻毫無誠信可言,讓她放棄另一家薪水較高的公司,氣得向北市勞動局進行申訴,而雙方在日前進行第一次協調會,並未達成共識,「他們竟然說面試合格不等於錄取!」讓她質疑,既然沒有錄取,為何對她詳細解說相關薪酬制度,並要求準備報到所需之文件,讓她氣得大罵:「這家公司根本在耍人!」 對此,YKK透過人事部林姓主管表示,僅是告知當事人資格符合並非錄取,公司尚有其他的考量,因公司規模較大,部門間會自行先開缺額,再核報公司是否獲准,提前和她說明公司制度及規章,確認能到職的日期,提出件件讓雙方有考量的空間,很遺憾造成對方的誤會,目前當事人已向北市勞動局提出調解,將配合出席一切依法辨理。 台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則表示,雖雙方沒還正式完成勞動契約,但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徐女若覺權益受損,可以此提出損害賠償費用。(突發中心呂健豪、李俊淇/台北報導)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150922/696165/ ======================= 但是徐女甫到新公司報到第二天,就接到YKK人事部電話通知,告知已經通過面試,說明主管核實的月薪及相關獎金發放制度,並要求準備報到時需繳交的相關資料,「對方還問我什麼時候可以上班,我斬釘截鐵告訴她9月1日早上我會去準時報到。」 虧他還去新公司報到 去第二天就不去 那新公司要不要對她求償 \\\\\\\\\\\\\\\\\\\\\\\\\\\\\\\\\\\\\\\\\\\\\\\ 台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則表示,雖雙方沒還正式完成勞動契約,但依據民法153條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只要發話者與受話者意思一致,契約便成立,徐女若覺權益受損,可以此提出損害賠償費用。 法律的規範是雙方平等的, 況且連到職報到都沒有, 如果口頭承諾也算是契約成立的一種, 公司可以對沒有報到的人求償嗎? 也就是以後求職者沒有同時有2間以上公司同意報到的權益, 如果口頭同意 事後再反悔就可以對求職者求償 如此對求職者選擇性更少, 判斷時間更短這樣是好的結果嗎? 只是少數個案 一個只看自己吃虧不看他對其他沒有報到的公司的損失 千萬不要變成通案 造成更多求職者的損失才好 ==================== 以上是新聞網友留言中一位網友所寫的,我覺得寫得很好說真的新聞這徐小姐已經在其他 新公司上班就算接到其他面試公司的電話就應該說我已經找到工作,這間公司我記得印象中 是國內很知名的拉鍊製造廠商,從以前看到衣服上的拉鍊品牌就是這家的,的確比其他品牌 的拉鍊不容易壞這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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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06:59 PM | #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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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能說現在的求職者不一樣了
換做以前大多都是摸摸鼻子認了啦 現在人動不動就愛抱怨, 互告的一大堆 我家樓下三樓告四樓 結果倒楣的另一個住戶當好經過現場 當然就被當成證人 那天回家剛好碰到他, 滿肚子的苦水呀!!! 他是台中上來工作的, 傳單寄到他老家 那個苦呀!! 他還專程跑回老家警察局領傳票 來回車錢就花了七百多元, 還請假一天 別人爭執, 他卻受池魚之殃 三四樓鄰居為何在樓梯打架 因為三樓住戶搬來後就不斷找四樓麻煩 到處告狀又找警察的 說起來是四樓不對, 樓梯間不得擺放私人物品 聽起來好像三樓很正義, 狗屁!!! 他堅持他家門口的樓梯燈必須24小時全亮 本來也無可厚非, 他X的處生!!!! 每次他上下樓後, 全棟只有他家門口的燈亮著 其他樓層的燈他全關掉............... 有見過這樣的王爬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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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08:06 PM | #3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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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出處: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en.a...&contentID=271 不過不知道出庭作證的損失有沒有管道可以求償T_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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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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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08:59 PM | #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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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還不能說謊, 說謊要被判刑坐牢的, 不得緩刑. 也就是坐定了
當然這是指如果你沒權沒勢的話 為何如此說呢?? 因為沒幾年前有個人做假證就不用坐牢 那個就是阿扁的兒女, 善心慈悲的法官判他們只要做社福就好 居然一些綠色政客與選民還敢說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天地良心呀!!!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那也是幾十年前的事了 現在還國民黨開的, 馬英九還會告輸王金平嗎?? 堂堂一國的總統一黨的黨主席, 居然拿一個黨員沒辦法!!! 他女乃女乃的!! 何時藍綠兩黨開除黨員需要法院認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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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11:12 PM | #5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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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啥了不起ㄚ~~~
我當年都碰到已經跟老闆在當面談薪資了,結果他發現我沒汽車駕照沒辦法用我,本以為 他會附帶條件要我抽空去學開車。不料他當下就不要了... 隔了五天,一位小姐打電話來(聽到聲音就知道是誰).... 小姐:A大嗎?~~你好,我XXX公司的....ㄜ...XX號你有空嗎?~老闆請你過來一趟.. A:過去一趟要幹嘛?~~~你老闆說我沒駕照就不錄用啦 小姐:ㄟ...這.....(開始轉氣音講話)...我那天有聽到我曉得,可是他叫我打電話給你找 你來一趟...他想幹嘛我不清楚,可能找你回鍋吧。你有工作了嗎? A:過去是可以啦......那我過去就是....你不用為難,跟他講我會過去! 於是我過去了,果不其然他改變心意要我利用下班時間去學開車...(還沒幫我出一半咧) 我答應他去上班...........那天我放他鴿子!~~~10點了小姐又打過來 這回她偷用手機打的,問我說不是要來上班怎還沒出現?!~~老闆在問了.... 我直接問她"說話安全嗎?"~~她回"OK"~~~我告訴她,我故意的~~面試那天假如他 沒把握可以直接把我捨棄就不該當下立刻回絕而不留餘地,如果告訴我請回去等一星期 通知類似這樣的情況不是很好嗎?.........他進可攻退可守 當面拒絕了還不敢自己打電話給我要你出面幫他打......這種思慮不夠周延又信口雌黃的 傢伙不想跟他做,你去跟他講~~~~我收到了上市公司的錄取通知了,要去龍潭任職, 不跟他做了.....那小姐~~哈~漂亮~將他一軍,跟她做幾個鐘頭同事我勸她找機會閃人 ,那傢伙不是長久之道.....她說她做三個月了,某些事情看在眼裡,等她找到更好的工作 就會離職了..... 其實龍潭那個因為我無法去外地工作,所以早就推掉了......不然我可能會去... 因為那是對方直接在人力銀行看資料找上門的...還願意提供宿舍給我解決問題 不過因為太多因素影響~~不想去給人沾醬油投機的感覺所以婉拒了..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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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11:29 PM | #6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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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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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03:48 AM | #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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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你在場,但是事不關己,當事人當時的心境狀況可以因分心(心不在焉)(lose one's mind)而不出庭作證。 法律不會針對意志不集中、忘記等人類毛病懲處。 例如,有人走路在鬧事地點,可因家庭或事業問題(你不是老闆,是體會不到的,壓力大到你連紅綠燈都無法注意就闖紅燈,這是典型的例子), 關心自己都來不及了,那還有心機去干涉別人的衝突,這並非是明哲保身,而是的確有醫學文獻可證明的,醫學心理學內就有專章討論。 在法庭上,即使是法官、檢察官或資深的律師,他們的專業知識太狹隘了,所以前三者經常要召喚第三方的各「專家」來解釋,譬如,心理醫師。 結論不能以非專業人士來下,當然這些被邀請來的專家是要依其專業收入和車馬費用付費的,在此當下,只由陪審團之控、辯方來提問。 其他人只能專心的聽,並且不能插嘴,等陪審團集體討論再三後,才提出讓法官定奪。 所以說,作證可以拒絕,但要陳述理由。只要證據充實,你並不犯法﹗ . 此帖於 2015-09-23 04:47 A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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