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舊 2015-09-30, 04:58 AM   #2 (permalink)
cloudchine
長老會員
榮譽勳章
UID - 369705
在線等級: 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
註冊日期: 2015-07-21
文章: 3565
精華: 0
現金: 19225 金幣
資產: 76985 金幣
預設

這應該是結構性的問題

立委故意修出漏洞百出的法律

然後,政府官員以及檢調放水,再加法官恐龍

一審時檢方用公共危害罪起訴,表面上是最重的,可是認定很困難

法官改以廢棄物清理法,公共危害罪不成立

二審法官再加碼,廢棄物清理法也不成立,本案應該適用污水防治法
理由是排放的就是污水,一審幹嘛把污水當成廢棄物?

基本上,不管污水或是廢棄物,重點在證據,我再強調一次"證據"

檢方以及地方政府環保局在事發後四十天才去蒐證,只拿了一堆泥和一條死魚

如何能證明是日月光幹的好事?

連環保團體都嗆聲,這種事要連續蒐證多天的樣本比對,污染在刑法上本來就是舉證困難

證據不足還要起訴,這不是放水,什麼才是放水?


大家等著看,將來林益世判無罪的機會很大,檢方用貪污罪起訴

貪污罪沒有明確的對價關係,一審貪污罪不成立,只判借勢借端取財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

好戲來了,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掛在貪污被告才要交代財產來源

可是他貪污不成立,自然財產來源罪也會有問題

貪污罪新聞看多,大家不懂法律也學會構成要件是"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沒足夠證據就用貪污罪起訴,不就很有問題?

此帖於 2015-09-30 05:10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cloudchine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0, 收花文章: 2154 篇, 收花: 7316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5 位會員向 cloudchine 送花:
a471 (2015-09-30),Dimo Chen (2015-09-30),grc45 (2015-09-30),tunhsiang (2015-09-30),YaYa07 (2015-09-30)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