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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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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應該是結構性的問題
立委故意修出漏洞百出的法律 然後,政府官員以及檢調放水,再加法官恐龍 一審時檢方用公共危害罪起訴,表面上是最重的,可是認定很困難 法官改以廢棄物清理法,公共危害罪不成立 二審法官再加碼,廢棄物清理法也不成立,本案應該適用污水防治法 理由是排放的就是污水,一審幹嘛把污水當成廢棄物? 基本上,不管污水或是廢棄物,重點在證據,我再強調一次"證據" 檢方以及地方政府環保局在事發後四十天才去蒐證,只拿了一堆泥和一條死魚 如何能證明是日月光幹的好事? 連環保團體都嗆聲,這種事要連續蒐證多天的樣本比對,污染在刑法上本來就是舉證困難 證據不足還要起訴,這不是放水,什麼才是放水? 大家等著看,將來林益世判無罪的機會很大,檢方用貪污罪起訴 貪污罪沒有明確的對價關係,一審貪污罪不成立,只判借勢借端取財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 好戲來了,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掛在貪污被告才要交代財產來源 可是他貪污不成立,自然財產來源罪也會有問題 貪污罪新聞看多,大家不懂法律也學會構成要件是"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沒足夠證據就用貪污罪起訴,不就很有問題? 此帖於 2015-09-30 05:10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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