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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12:29 A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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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日月光廢水案二審逆轉 雄檢將請高分檢提上訴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日月光被控排放有毒廢水,案件二審逆轉,5名被告全部改判無罪,高雄檢方表示,這次判決與過去司法實例截然不同,且一審是判定有罪,將會在收到判決內容後,研擬具體理由請高分檢提上訴。 日月光K7廠於2013年被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稽查發現,將完全未處理的強酸廢水直接排入溪水,使後勁溪受到汙染,被環保局開罰60萬元並勒令停工,董事長張虔生還一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隨後完成改善計畫准予復工。 案件一審時,高雄地院依《廢棄物清理法》判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各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另一名工程師無罪,檢方提起上訴,沒想到二審案情逆轉,5名被告全部改判無罪,連原本的300萬元罰金都被撤銷。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日月光所排廢水是處理過且經管線排放,非事業廢棄物,因此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對此,日月光發出聲明表示,公司尊重司法判決,並感謝法院還予公司及員工清白。 而高雄檢方則表示,只要是事業機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物質,不管是強酸、強鹼或含有環保署認定有害的重金屬,都是有害事業廢棄物,與排放方式無關,將會請高分檢檢察官提起上訴。 http://www.nownews.com/n/2015/09/29/1829291 台灣不亡, 天地沒公理呀!!! 聽聽法官怎麼說 : 日月光所排廢水是處理過且經管線排放,非事業廢棄物 因此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TMg聽得出來這法官說得有道理嗎??? 二審法官應該不是菜鳥了, 認定事情居然如此荒腔走板 更糟的是台灣這種法官已多到罄竹難說了 如果那是經過處理過的廢水 那排放出來的水還會讓後勁溪的溪水變色嗎??? 真的是睜眼說瞎話啦!! 今天看到一個大陸投稿 一個24歲少婦在家身中七刀而亡 家中翻箱倒櫃凌亂不堪, 少了兩千多元現金 死者的致命傷是在脖子上一刀 當地兩次驗屍後結果是該女子自殺身亡 網路上當然也是兩派人馬互槓 其實這算什麼 當年烏坵指揮官少將在辦公室拿手槍對心臟開兩槍自殺 最神奇的是他身上的防寒夾克居然無彈痕無火藥痕跡 天下事總是如此神奇奧妙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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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04:58 AM | #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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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結構性的問題
立委故意修出漏洞百出的法律 然後,政府官員以及檢調放水,再加法官恐龍 一審時檢方用公共危害罪起訴,表面上是最重的,可是認定很困難 法官改以廢棄物清理法,公共危害罪不成立 二審法官再加碼,廢棄物清理法也不成立,本案應該適用污水防治法 理由是排放的就是污水,一審幹嘛把污水當成廢棄物? 基本上,不管污水或是廢棄物,重點在證據,我再強調一次"證據" 檢方以及地方政府環保局在事發後四十天才去蒐證,只拿了一堆泥和一條死魚 如何能證明是日月光幹的好事? 連環保團體都嗆聲,這種事要連續蒐證多天的樣本比對,污染在刑法上本來就是舉證困難 證據不足還要起訴,這不是放水,什麼才是放水? 大家等著看,將來林益世判無罪的機會很大,檢方用貪污罪起訴 貪污罪沒有明確的對價關係,一審貪污罪不成立,只判借勢借端取財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 好戲來了,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掛在貪污被告才要交代財產來源 可是他貪污不成立,自然財產來源罪也會有問題 貪污罪新聞看多,大家不懂法律也學會構成要件是"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沒足夠證據就用貪污罪起訴,不就很有問題? 此帖於 2015-09-30 05:10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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