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在是民粹治國還是法治?
八仙如果有抽成,有收入場費,當然逃不了刑事責任
現在查無證據他們在粉趴有任何分帳的利益,合約也寫得很清楚,主辦單位自行負安全責任
八仙安檢過關,至於地方政府有沒有放水又是另一回事
在這種情形下檢察官要用哪一條法例來起訴八仙?
有網民舉一了個例子,房東把房子租出,房客開了個毒趴,有人不知是毒趴,誤吸毒致死
請問房東要不要到負刑事責任?
生活在台灣的悲哀是政府怕被罵只好跟著民粹走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很不一樣的,這個案件從來就不是刑事的問題
就算主辦單位的呂忠吉再加八仙的負責人,業務過失致死罪有多重?
犯後態度良好,姑念初犯沒前科,說不定判兩年有期還可以緩刑
這個塵爆案重點在"民事賠償",當然,沒錢賠也奈何了不他
所以才會把矛頭轉向八仙,能否拖他們來賠償
理論上,八仙被政府停業,一切損失可向呂忠吉求償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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