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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12:13 PM | #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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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八仙樂園塵爆案偵結 呂忠吉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
「八仙樂園塵爆案」至今已造成12人死亡、487人受傷,還有21人在加護病房,10人病危。士林地檢署經過111天偵辦後,預定16日偵結,上午11時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將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提起公訴。
玩色創意公司今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卻發生嚴重粉塵爆炸意外,士林地檢署著手偵辦,由檢察官劉玄顥主辦本案,另外2名承辦檢察官分別是吳宗憲及游儒倡,3人組成專案小組,分工進行鑑定、訊問被告與證人等工作。 不過,一開始新北市消防局鑑定認為,爆炸是因為菸蒂所引起,後來會同檢方與刑事局再次鑑定,確認是舞台上的Beam200電腦燈溫度過高,引燃濃度高的粉塵而釀禍。 全案9人被列為被告,包括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硬體負責人邱柏銘、特效師廖俊明、噴二氧化碳的盧建佑、沈浩然,以及八仙樂園負責人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行政總監林玉芬及瑞博國際負責人周宏瑋。 檢方在記者會中表示,經鑑定確認現場電路、燈光設備沒有故障,工讀生沈浩然、盧建佑與邱柏銘、廖俊明、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行政總監林玉芬、瑞博國際負責人周宏瑋等8人罪嫌不足不起訴,而呂忠吉則依業務過失致死、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眾傷害等罪提起公訴。 來自:http://www.nownews.com/n/2015/10/16/1846417 =========================== 說真的八仙樂園負責人我要是他的話就只有兩種選擇,第一把名下財產全部捐給慈善機構與 把公司業務交接給別人,自行到寺廟裏面剃髮出家終身當和尚。 第二也是把名下財產全部捐給慈善機構與把公司業務交接給別人,只是終身在醫院當志工 由他們家人提供飲食與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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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07:37 PM | #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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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是民粹治國還是法治?
八仙如果有抽成,有收入場費,當然逃不了刑事責任 現在查無證據他們在粉趴有任何分帳的利益,合約也寫得很清楚,主辦單位自行負安全責任 八仙安檢過關,至於地方政府有沒有放水又是另一回事 在這種情形下檢察官要用哪一條法例來起訴八仙? 有網民舉一了個例子,房東把房子租出,房客開了個毒趴,有人不知是毒趴,誤吸毒致死 請問房東要不要到負刑事責任? 生活在台灣的悲哀是政府怕被罵只好跟著民粹走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很不一樣的,這個案件從來就不是刑事的問題 就算主辦單位的呂忠吉再加八仙的負責人,業務過失致死罪有多重? 犯後態度良好,姑念初犯沒前科,說不定判兩年有期還可以緩刑 這個塵爆案重點在"民事賠償",當然,沒錢賠也奈何了不他 所以才會把矛頭轉向八仙,能否拖他們來賠償 理論上,八仙被政府停業,一切損失可向呂忠吉求償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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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7, 02:17 AM | #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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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導是現場的電腦燈過熱引起塵暴
所以依兇手來起訴是唯一的路 這樣說吧!!! 犯案現場有很多可疑人士 每個人都可能是兇手 以法律來說有動手的才能是兇手, 才可以起訴 現在查出來是電腦燈幹的, 那就只能以電腦燈來起訴了 與電腦燈無關人士就必須無罪開釋不能起訴了 如果八仙是地主與房東也必須賠償的話 那新北市是主管政府, 中華民國是在地主政政府 這樣的話聯合國都該負賠償責任了吧!!! 兇手是電腦燈, 電腦燈是主辦單位的 所以九個被告只起訴一個人 問題是搞了那麼久, 也早就脫產了吧!!! 誰來為燒燙傷者喊冤呢??? 如果死了12個人11個還命危的大案 就這樣簡單的結案, 以後還有誰會在乎公共安全呢??? 我覺得這案子似乎還少了什麼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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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7, 04:06 AM | #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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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依下面比較詳細的新聞稿內容,檢察官只對呂忠吉一人求從重量刑 他一人要扛三項罪名 也難怪檢察官會放過其他人 本署就八仙樂園粉塵爆燃案件偵辦情形,說明如下: 本署林檢察長朝松於知悉八仙樂園在104年6月27晚上8時32分發生粉塵爆燃傷亡案件,當晚即親赴現場並指派游儒倡、吳宗憲及劉玄顥等3位檢察官趕往現場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蒐證調查。嗣多次主動聯繫內政部消防署等機關研商相關粉塵鑑識事項,務期鑑定之專業、公正、客觀及嚴謹,歷經3個月多來進行搜索、鑑定、現場履勘、與警、消機關專案研商會議、相驗、函調取資料、訊問(含指揮警機關詢問)計527人次,積極連繫醫療院所洽取醫療診斷資料等主要偵查作為,於今(16)日正式偵查終結。 經偵查結果,認定活動主辦人即被告呂○○因對於彩色澱粉具有引發塵爆危險性,而有致人傷亡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而未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志工及參加彩色派對活動民眾,復未對現場工作人員、志工施以安全操作教育訓練,竟在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活動中,貿然由操作人員以二氧化碳鋼瓶噴灑澱粉於舞池民眾,造成現場爆燃,致多人死傷,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過失致重傷害、第284條第1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至於八仙樂園相關被告陳○○等3人,因主管機關函復舉辦活動之泳池非管理規則之觀光娛樂設施;又依法令八仙樂園室外地區並無設置消防設施之義務;且八仙樂園之消防安檢均合格,管理人與防火管理人並無欠缺,八仙樂園與被告呂○○復無分紅,再依租賃契約,相關安全維護義務係應由呂○吉負責,舉辦時間為閉園時間;再八仙樂園陳報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經演練合格,且主管機關於案發前一日(6/26)方發函同意八仙樂園准予備查;並當時法令未就民間觀光娛樂業者舉辦活動制訂任何規範;再經認定起火後至熄滅僅40秒,縱加以更高之注意,仍無法即時排除;活動區域後方之鐵門係自行車專用道,救護車無法通行等。另有關現場硬體設備技術人員,因現場電路、燈光、音響、均未有故障、失靈或停電等情形,電源供應亦無異常。而現場噴灑彩色澱粉操作人員即被告沈○○,其噴發行為,並未引發火源;至於被告盧○○僅係受召喚臨時工在舞台操作二氧化碳鋼瓶噴灑包粉,毫無操作經驗,並因重心不穩於第一次噴發時跌倒。認為均罪嫌尚有不足。 本案被害人數計499人,死亡12人、重傷86人、一般傷害383人,目前該481人提出告訴或經指定代行告訴人而提出告訴。另確定不提出告訴者有7人(包括被告盧○○),因出院經積極聯繫仍無法尚在連繫上有7人,表明提出告訴而資料尚不全者4人。外籍被害人16人,國籍包括馬來西亞、日本、新加坡、美國、南非、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大陸地區等8國家及地區。因被告此次過失行為造成傷亡,極為嚴重,請求從重量刑。 http://www.slc.moj.gov.tw/ct.asp?xIt...de=5361&mp=010 此帖於 2015-10-17 10:50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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