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陪審團經驗,若證據取得不夠充分,所有的法條都用不上力。
所以檢察官一定要盡責到底,至於台灣的判刑,有所謂的小罪關到死,
這根本就是誇張。微罪根本就可以罰款了事,只是有了前科後,以後要避免重蹈法網才是。
微罪若無前科或者根本就不用處罰,可是要做公共服務,但以不危害社會安全者才符合資格。
若有殺人暴力傾向者,先關進居留所內鎖住再擇期開庭問審。
陪審團來自社會各階層,不能有前科或不良記錄,
不能是社會的寄生蟲或負擔者(請領社會福利金/救濟金),
除了是正直的公民外,要有相當的學歷與文化水平,
有房地產且不積欠稅務或交通違規罰金。
要無慢性宿疾者,這些人聚集在審判時,
等同法官的分身,但是對於證據不全,
就只能以證據不足來結案,
證據是採罪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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