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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2-06, 06:17 PM   #12 (permalink)
gr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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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陪審團經驗,若證據取得不夠充分,所有的法條都用不上力。

所以檢察官一定要盡責到底,至於台灣的判刑,有所謂的小罪關到死,

這根本就是誇張。微罪根本就可以罰款了事,只是有了前科後,以後要避免重蹈法網才是。

微罪若無前科或者根本就不用處罰,可是要做公共服務,但以不危害社會安全者才符合資格。

若有殺人暴力傾向者,先關進居留所內鎖住再擇期開庭問審。

陪審團來自社會各階層,不能有前科或不良記錄,

不能是社會的寄生蟲或負擔者(請領社會福利金/救濟金),

除了是正直的公民外,要有相當的學歷與文化水平,

有房地產且不積欠稅務或交通違規罰金。

要無慢性宿疾者,這些人聚集在審判時,

等同法官的分身,但是對於證據不全,

就只能以證據不足來結案,

證據是採罪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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