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雖然是說 2/3
全立法委員 113
算下來最少最少只要 50人就能公投制憲修憲
所以難度太高
那個律師黨特別會專研法律漏洞
是不可能直攻的
這時就看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依據法學觀點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本意為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
所以是個粉奇怪的可大可小的東西 (大到可以 修改並凍結部分 憲法本文)
那這個
修憲程序 就定義在 憲法增修條文下 (第七次 第12條)
既然這非 憲法本文
就不適用於 2/3+1/2 修憲程序條件
也就是只要立院過半三讀就能改 (第八次 憲法增修條文 修訂)
如此就能改「修憲條件」(就算此道理不通也能以增加條文的方式繞過 前次設下的條件,不要小看律師黨的詭辯能力)
所以
把修憲規則改掉 會比直接修憲 條件鬆
稱做兩階段修憲 (當初馬英九想的修憲 應該就是打此算盤,誰知王綠骨不從人願)
簡言之國會過半什麼都辦的到 (除非反對黨學 不要臉黨霸佔主席台 以少數癱瘓國會)
起碼會先挑戰
公投法 條件
此帖於 2015-12-10 09:01 PM 被 mini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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