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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雖然是說 2/3
全立法委員 113 算下來最少最少只要 50人就能公投制憲修憲 所以難度太高 那個律師黨特別會專研法律漏洞 是不可能直攻的 這時就看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依據法學觀點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本意為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 所以是個粉奇怪的可大可小的東西 (大到可以 修改並凍結部分 憲法本文) 那這個 修憲程序 就定義在 憲法增修條文下 (第七次 第12條) 既然這非 憲法本文 就不適用於 2/3+1/2 修憲程序條件 也就是只要立院過半三讀就能改 (第八次 憲法增修條文 修訂) 如此就能改「修憲條件」(就算此道理不通也能以增加條文的方式繞過 前次設下的條件,不要小看律師黨的詭辯能力) 所以 把修憲規則改掉 會比直接修憲 條件鬆 稱做兩階段修憲 (當初馬英九想的修憲 應該就是打此算盤,誰知王綠骨不從人願) 簡言之國會過半什麼都辦的到 (除非反對黨學 不要臉黨霸佔主席台 以少數癱瘓國會) 起碼會先挑戰 公投法 條件 此帖於 2015-12-10 09:01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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