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濱╲花蓮報導】花蓮縣警官范益森去年發現戴姓女計程車司機搭載兩名毒蟲,他趁毒蟲下車時趨前盤查,但毒蟲見狀搶計程車逃逸,戴女情急之下攀在車窗護車,范警駕車追捕毒蟲時,不慎將戴女撞成重傷,戴女家屬怒提國家賠償。法官認為范警執法過當,才導致戴女重傷,昨依《國家賠償法》判花蓮縣警察局需賠一百零二萬餘元。
去年三月花蓮發生計程車遭搶案,警方破案時宣稱戴姓女司機是因搶匪搶車造成腳踝扭傷送醫,駕車追搶匪的刑警大隊警官范益森並聲稱,戴女當時攀在駕駛座窗邊,因嫌犯倒車後再往前衝,才撞擊到警方的偵防車,並非警車撞人。
調監視器戳謊
但戴女丈夫調出監視器畫面指控:「警方說謊,我妻子是被警方開車撞成重傷。」他還批評警察為搶功,未通報勤務中心就獨自冒險抓搶匪,才導致妻子受重傷,怒告范警涉嫌傷害,並向法院聲請國賠。范警傷害部分已獲檢方不起訴。
但國賠部分,花蓮地院法官認為,范警雖為阻止毒蟲搶走計程車,但未考量戴女當時還攀在計程車窗外,就同步加速往前追撞,致警方偵防車右側葉子板直接撞上戴女,造成戴女雙側髂動脈損傷、骨盆、左腳內踝骨折、左踝擦傷等傷害,醫院一度發出病危通知。
法官指出,范警行為已逾依法執行逮捕通緝犯職務的範疇,也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的比率原則,明顯執法過當。
經審酌兩造的社經地位和戴女受害程度,依據《國家賠償法》,判處花蓮縣警局需給付戴女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生活補償費、計程車修理費、精神慰撫金共一百零二萬一千七百零二元。
民眾看法兩極
花蓮縣警局刑警大隊昨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將俟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對於該項國賠的判決,民眾有不同的看法,有網友認為:「范警一開始就沒說實話,才會引發家屬的不滿提告。」而花蓮縣議員劉曉玫則力挺說,警察冒險抓搶匪,卻因誤傷民眾遭判國賠,實在有點冤。
聲請國賠要件與程序
●要件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程序
.請求人檢具受損害事證,如照片、診斷證明等,到法務局遞送國賠請求書,請求賠償金額
.縣政府國賠委員會請賠償義務機關調查,若該機關自認疏失,10萬元內可與請求人和解。若自認無疏失,則提國賠會審議
.國賠會排定審議做成決議,若請求人不服,透過法院進行國賠訴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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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眾因警察追捕嫌犯而受傷,要自認倒楣囉?還是要向毒犯求償?說真的那以後警察
也不要去抓歹徒抓毒犯抓交通違規好了,那我們還要警察幹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