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一段說出重點,為什麼要在受害人所在地審判,並不完全是刑期的輕重
而是我們的恐龍法官
下面提到法官拒絕受害者視訊作證的問題
很久前有位藝人告前女友詐欺,官法判不成立,反被前女友告他誣告(這個故事聽他在不同節目都有詳細說明)
他說在第一次開庭,法官就用輕視的口吻說你們藝人這麼有錢,區區幾百萬的紛糾就不要來浪費司法資源..
他就知法官心證早有定論,他官司輸定了
後來辯護過程中,要求傳喚證人,法官拒絕,這位藝人在庭上問,我是被告不是我的權利嗎?
對我有利的證人為什麼不用出庭?
法官回應說不用就是不用(反正這裡我最大說了算)
最後官司敗訴,藝人氣得當庭嗆法官有本事判死刑,有多重判多重,不會上訴
後來他不易科罰金,乾脆去坐牢以示抗議
引用:
「肯亞案」為何爆發搶人大戰 他說出真正原因
檢察官表示,近年來,兩岸均採相同模式打擊在第三國的詐騙集團, 但在台灣受審的過程,經常發生法官自我法律限縮或是被告律師強力主張,以對岸公安提供的筆錄等未經交互詰問沒有證據能力,當檢方要求以視訊訊問對岸被害人和被告,又被法官拒絕,因此法官即以證據不足、詐欺未遂等,判被告無罪或輕判。
檢察官指出,這樣的結果多次引來對岸微詞,不時抱怨「人給你、證據也提供,最後被騙的錢沒有拿回來,判刑也這麼輕…」,檢方認為,這是累積、爆發肯亞案的主要原因。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160414/83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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