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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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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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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段說出重點,為什麼要在受害人所在地審判,並不完全是刑期的輕重
而是我們的恐龍法官 下面提到法官拒絕受害者視訊作證的問題 很久前有位藝人告前女友詐欺,官法判不成立,反被前女友告他誣告(這個故事聽他在不同節目都有詳細說明) 他說在第一次開庭,法官就用輕視的口吻說你們藝人這麼有錢,區區幾百萬的紛糾就不要來浪費司法資源.. 他就知法官心證早有定論,他官司輸定了 後來辯護過程中,要求傳喚證人,法官拒絕,這位藝人在庭上問,我是被告不是我的權利嗎? 對我有利的證人為什麼不用出庭? 法官回應說不用就是不用(反正這裡我最大說了算) 最後官司敗訴,藝人氣得當庭嗆法官有本事判死刑,有多重判多重,不會上訴 後來他不易科罰金,乾脆去坐牢以示抗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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