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順便提醒大家一件事情
這個案例PTT是暱名的,新通保法通過後怎麼要到這位爆料網民的個資不是違法的嗎?
新通保法修法後有某位律師彷彿成為意見領袖,發表了網路侮辱及誹謗除罪化的言論
理由是通保法第十一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誹謗罪也是一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
既然檢察官要不到IP等於沒法得知躲在網路上造謠者的真實身分,沒法找到被告等同除罪化
這個論點上了水果等各大媒體,網民也廣泛流傳,大家意論紛紛,一副以後造謠都不怕了
法律務實上真的如此嗎?
台灣這個社會有錢有權懂法律的人,還是辦法的
主題這個論壇早前就踢到鐵板,有位網民在討論區發言誹謗了一家集團
詳細內容我記不太清楚,這個集團提告,論壇以保護個資為由不交出網民的個資
集團的律師後來用了迂迴的方法提民事改告論壇,不知告什麼?總之結果是由法官書面要求提供這位網民個資
論壇只好乖乖的配合交出去,集團拿到個資後再告這位網民誹謗
論壇被鄉民指責怎可以這樣做,論壇覺得很委屈,自己有內部法務管理員研究過相關法條
通保法條文所指的是"檢察官",現在是法官的裁定要拿到個資,根本是兩回事不能拒絕
問題來了,這位被出賣的網民能否用通保法維護自己的個資去告論壇?
答案是不知道,如果有種的話去告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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