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裡面寫的大多是所謂的監聽事項
那這個 IP查人呢?
http://www.follaw.tw/f02/8389/ 有以下解釋
法務部回函警政署表示,既然新增訂的通保法只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應該經過檢察官許可,則依照文義解釋,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就不需要有這個程序,也就是可以和修法之前一樣直接發函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
PO文既然已經公布了
「通信紀錄」
那當然不適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調IP使用者是誰 (要用 IP來得知使用者是哪間屋子/行動裝置)
需要核對ISP的資料
所以 IP只算作
半套個資法範疇
所以不要被律師耍了
律師向來就是只提對己方有利的條件的人
故意讓 IP與通保法 掛勾
就是要騙沒有法務見解的常人
何謂半套
網站負責人就算透露IP
如果這個IP不能
用工具追蹤出地理位址 (比如那個人用proxy掛網,就算用工具大多只能得知城市)
或這個IP是屬於行動裝置所用
那網站負責人也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