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名稱不同,國務機要費跟首長特別費性質相似
需要再簡單解說一下
兩者的使用方法一樣是有一半需要發票核銷,一半是不用
陳水扁被起訴挪作私人用途是需要發票部分,不用發票的部分檢察官沒有查,反正陳水扁怎樣說就是
馬英九本人被起訴是不用發票部分,理由是按照慣例大家都一筆過領現金,他要求轉到自己的帳戶
多年來很多人被媒體誤導以為法官判無罪的理由只有一個"大水庫理論"
其實在法律的精神上,當初不用發票核銷部分,明顯就是給首長自由運用
領現金或不領現金有差嗎?只不過是有個笨蛋不領現金,轉到自己私帳戶變成有帳可查而已
如果這筆錢規定不能隨便使用,何必放寬不用發票核銷
國民黨說國務機要費挪用問題,從頭到尾都是在講"需要發票核銷部分"
同理,陳水扁本來還有個貪污案是挪用外交零用金
他出國十次,每次從外交部領走一萬美金,也不知他有沒有花完
巧合的是回來後,吳淑珍就有一筆一萬美金匯到美國給阿中哥
吳淑珍本人提不出銀行兌換美金的紀錄,瞎掰是有美國回來的親戚給媽媽美金,他跟老媽換的
事後檢方去求證當事人否認有這種事
沒錯謊言拆穿了又如何?
無罪推定論,從一審法官開始判無罪理由是,變成現金後也無法證明此現金就是彼現金,這個論點一直到定讞,這位法官就是換法官換不成的哪位,他該判有罪的就判下去,認定無罪的也不會亂判
可見面對前元首,法官沒有足夠證據敢亂來?(老實說阿中哥拿到總數十萬美金,是否來自外交零用金,大家心知肚明)
如果還有人說陳水扁是政治或司法迫害,請翻開裁決書列出哪一項是有問題的來說服大家
只有他自己和家人在喊冤,民進黨早就定調不敢提他是政治迫害,保外就醫爭取的也只不過是用"人權",現在提特赦理由是和解,沒有人敢說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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