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一直存著一個法律上的問題是政客們不敢碰
民代不想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人權團體也會跳出來反對,認為治亂世用重典無效
日本,美國,香港..很多國家法令上酒駕撞死人可以用謀殺起訴論罪
認定這是"故意犯"的行為
台灣酒駕是"過失犯",撞死人只能用"過失致死"論罪
既然是過失行為,法理上就不可能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超過或等同故意犯的刑期
試想台灣今天政府宣導酒駕撞死人是"謀殺行為",鐵定要坐牢,基本上十年八年跑不掉
雖然不可能杜絕酒駕,至少一般人聽到,~嘩~這是謀殺,多少會心生警惕
酒駕肇事撞傷人,以殺人未遂論罪,三年起跳必需坐牢
有沒有嚇阻作用?我認為是有
除了壞人混黑道哪類人,一個有正當工作的人,去應酬後酒駕撞傷人,判殺人未遂關三幾年
保證連工作都沒有了,難道放出來還敢再犯嗎?
至於酒駕沒肇事被逮到,第一次罰九萬,第二次十八萬,第三次除了罰十八萬直接拘役一個月
有些國家行政罰鍰累犯是罰雙倍,以後再犯都是用雙倍計數
問題是酒駕從過失行為修法變更為故意行為,保證在立法院是過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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