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是「定期性勞動契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ticle_id=91136
從文中可知
所謂"定期" 並非必須做到這個時間
只是為了解釋資遣費而用
所以
雇主是有權解雇,雇主在未滿期限而解職,那需給資遣費 (除非如文中提到的但書)
勞動契約 不是 買賣契約
就算雙方當時都認可契約
如一方忽然主張
條目有違 平等原則 或 國家法令 那也可以主張無效
除非是特殊工作(比如事關機密)不然一般都傾向勞工利益說
如果手中有契約書
那可以拿去給民代或勞工局諮詢(不會要錢的)
真的搞不定那就只好讓勞工局來調解
一般來說勞動契約是軟性對等性質
如雙方同意就可以不照契約走
(口說無憑要另行書面證明,走人時要看清簽的是什麼單
"辭職/辭呈、離職、解僱" 在法律上的解釋都差很大)
如是單方故意不履行那當然就是違約
如是故意使對方不能實行契約而違約,比如雇主讓勞工工作環境變差什麼的
那也是可主張違反法令及平等原則
最後
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一內容可以看一下
http://www.lex.idv.tw/?p=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