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開始的強制休假,是老李時代的產物
為了選舉討好公務員,怕他們反彈用行政命令來補貼沒放完的假
十八趴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雖然落日廢了,既然這個有法源的要廢
行政命令不就簡單得多了嗎?
出來社會第二份工作,公司規定工作滿一年後,有七天特休
不管你有沒有休畢七天,反正沒休完當送給公司,這是你放棄自己的權利
沒有補錢這回事
記得當時快要年底有沒休完的同事,又沒錢出國,把剩下的假用來在家睡大覺也好
我認為給一年時間安排,沒休完是你家的事,這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公務員會為了特休沒休完沒補償,憤然辭職嗎?相信是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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