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前 ,特休是需公司同意排定 ,若特休沒休完 ,是因為公司不准假 ,需換算工資給勞工 。
若不給勞工休 ,又不給錢 ,屬違法 ,勞工可提出檢舉但要附舉證責任。
現在一例一休是勞工自己排假 ,不管公司有沒有同意 ,年底沒休完 ,都要給工資。
差別在於之前要舉證是因為公司不同意休 ,也就是提出假單 ,有不同意的紀錄 。哪個老闆會這樣笨留紀錄??絕大部份的企業就這樣凹員工的特休了
大型企業則是會同意勞工休假 ,另外加班費也會給予,所以特休折現極為少見 。但不是沒有。
現在勞基法是強制折現。
政府機關是一體的 ,公務員調再多單位 ,年資都會累計不會重算 。
這點是跟勞工不同 ,除非是在大型企業 ,否則一般上班族很難一直在同家公司累計年資
不休假加班費若要檢討 ,那麼也該檢討所謂責任制
我倒是覺得或許取消國家考試任用公務員 ,一切比照勞工 。
不過相不相信 …這政府的某些單位會像募兵制一樣 ,找不到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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