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夢想街57號2017.02.0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PrnPZ5yprk
裡面的會計師說得很清楚
大法官的解釋文是說這是薪資所得
只是扣除額不得有上限, 這是違憲的
首先的爭議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如律師建築師等方能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而女模等還是算薪資所得
一般勞工職員都是薪資得啦!!
薪資所得是以國家規定的免稅金額扣抵
而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可以舉報扣抵項目的
問題就出在對聘僱或執行業務的認定有差異
如這次的女模, 他們認為他們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
而國稅局認為這是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以前040也發生過如此的爭議
女模認為他們並非模特公司的員工, 他們並非領月薪的人
但國稅局認定那就是領月薪, 所以扣除額是以定額計算
女模是有案子才有工作, 有工作才有酬勞
他們認為公司只是仲介, 只是經紀人而已
這牽涉到了扣除額的計算方式
這次大法官的解釋對一般民眾的扣抵金額有了寬鬆認定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適用統一的扣抵金額
像房租學費等, 很多家庭都超過法定扣抵金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