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充一下
釋憲文其中一段,原來台灣打工族領薪水年薪過千萬的有
11099戶,嘩~難怪豪宅蓋不完
大法官的論點是,宣告上限違憲,把這個盒打開後
領薪族仍然有"很多人"獲益,尤其是哪些年薪破千萬的
單舉交通費一項為例:薪資所得者中之高所得者言,其勞務
付出不亞於執行業務者,此一推斷應非不合理,則執行業務
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既得以購車或租車方式減
除相關支出含車款或租金、保險費、維修費、油費、稅捐甚
至司機費等等(目前執行業務者得列報一輛汽車相關費用,
如係新購置之成本在新台幣 250 萬元為限准予依耐用年限
折舊,請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條、第 30 條),
則薪資所得者若要求依同一標準處理,應非無理。準此,單
就交通費一項言:若以年 100 萬元為基準計算,如表 1 之
所得淨額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每戶可年減稅約 45 萬
元,共 11099 戶,總計減稅約 50 億元,其金額非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