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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1:14 PM | #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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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大法官這一槍
大法官會議認定,《所得稅法》對薪資所得者設定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限制為「違憲」,應該檢討修法。這一槍,擊中了長期以來台灣「國家主義」式的稅政心臟,也為薪資階級吐了一口冤氣。
這次釋憲是由兩個職業截然不同的人分別提出,因此別具意義,一位是名模林若亞,一位是大學教授陳清秀。前者將她工作所需的「治裝費」列為成本,卻遭國稅局否決而追稅。後者希望將教學及研究而購入的書籍等費用扣除,卻為法所不容;但其學生當上執業律師,卻能以「執行業務」為由減除種種成本和費用,陳清秀認為兩者顯不公平。 說穿了,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就是政府為薪資階級打造的「天花板」。只要是上班族,就得在這個矮天花板底下報稅,不管你是不是伸得直腰。這次大法官會議認為,稅法要求薪資族只能定額扣除,而執行業務者卻可就實際工作支出列舉申報,這是差別待遇,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平等精神。 政府之所以設置「法定扣除額」的天花板,原因無他,這種方式只在方便稅捐稽徵單位的作業,而不問稅賦的公平與否。事實上,台灣薪資階級作為國家財稅的主要貢獻者,一直是群沉默的羔羊,默默忍受政府拔毛,卻未因此換取到公平待遇。林全最近談到稅制改革,滿口關切的都是企業,根本不曾想到薪資階級。 大法官這一槍,直擊稅政心臟,林全只得面對,無法閃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2275...telistnews_ch2 大法官是說了公道話 只是萬惡的政府會肯認罪嗎?? 現任政府才說要花一兆元救經濟 不多收稅金哪來的一兆元可花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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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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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2:24 PM | #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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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NO NO 我要強調三次
這次釋憲事件,我完全持反對意見 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限制合不合理,可以討論 可是這次違憲的論點,對基層受薪資者得益?還是幫了高收入的個體戶? 一般上班族用到嗎?我們會有治裝費動輒過十萬以上可以用到嗎? 藝人和模特兒,治裝,整容,美髮...趕通告搭計程車..幾乎日常生活大小事都可以拿來報是業務支出 以這位高收入的麻豆為例,他光是治裝就報三十多萬,這是很多人的年收入 以後變成高收入個體戶,賺得多卻扣除大比例的業務支出,政府能抽到他們多少稅 對於一般上班族,能報業務支出有多少? 結果在M型化社會,真正得益的還是高收入戶,小市民受益很有限 政府稅收因而又短收了多少個百億 大法官真的是一票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釋憲時有沒有務實考慮後遺症 何況以後認定的爭議沒完沒了,治裝穿一次然後成了日常穿著 手機大家都買最貴的愛瘋,報業務支出,可是手機也可以拿來日常生活使用 這樣報支出扣所得稅合理嗎? 假設有藝人出國說在歐洲花了百萬買了一套名家設計的時裝,報稅時拿單據報治裝費 國稅局有能力跑到歐洲去查核是否為真? PS:看到有網民認為公司都可以拿發票報一大堆,為什麼個人不能,公司行號是"法人",性質本來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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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5:18 PM | #3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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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夢想街57號2017.02.0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PrnPZ5yprk 裡面的會計師說得很清楚 大法官的解釋文是說這是薪資所得 只是扣除額不得有上限, 這是違憲的 首先的爭議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如律師建築師等方能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而女模等還是算薪資所得 一般勞工職員都是薪資得啦!! 薪資所得是以國家規定的免稅金額扣抵 而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可以舉報扣抵項目的 問題就出在對聘僱或執行業務的認定有差異 如這次的女模, 他們認為他們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 而國稅局認為這是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以前040也發生過如此的爭議 女模認為他們並非模特公司的員工, 他們並非領月薪的人 但國稅局認定那就是領月薪, 所以扣除額是以定額計算 女模是有案子才有工作, 有工作才有酬勞 他們認為公司只是仲介, 只是經紀人而已 這牽涉到了扣除額的計算方式 這次大法官的解釋對一般民眾的扣抵金額有了寬鬆認定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適用統一的扣抵金額 像房租學費等, 很多家庭都超過法定扣抵金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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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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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6:42 PM | #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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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管你什麼上不上限違憲
最後結果是國家稅收會否減少? 一般上班族每年可以少繳多少稅? 最大得益者是誰? 藝人和模特兒比照專業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這類接案子來計算? 藝人們的業務支出本來就很難認定 以我們大無能政府包括活在雲端的大法官們 有想到要後怎麼修法去認定業務支出的項目 到時上班族從嚴,高收入個體戶從寬(因為這類人的支出很難認定) 這個社會上常會出現"好心做壞事" 以結果論來說,我是持悲觀的態度 大法官其實有多少懂稅法的專業,在釋憲時想要公平擴大解釋放寬限制 現行法規本來就有套標準,開一槍很簡單,要善後相信不是容易的事 9A執行業務者申報個人綜所稅費用標準 9A-執行業務所得代號及費用標準 10-律師,30% 11-會計師,30% 12-精算師,20% 13-地政士,30% 14-會計從業人員,30% 15-仲裁人,15% 16-民間公證人,30% 17-不動產估價師,35% 18-受委託代辦國產不動產之承租、續戶、過戶及繼承申請,30% 20-技師,35% 21-建築師,35% 22-公共安全檢查人員,35% 24-工匠(工資收入),20% 25-工匠(工料收入),62% 26-引水人,25% 30-內科醫師,40% 31-外科醫師,45% 32-小兒科醫師,40% 33-婦產科醫師,45% 34-眼科醫師,40% 35-耳鼻喉科醫師,40% 36-牙醫師,40% 37-精神科醫師,46% 38-骨科醫師,45% 39-其他科別醫師,43% 40-助產士,72% / 31% 41-藥師,20% 42-醫事檢驗師(生),78% / 35% 44-駐診拆帳西醫,20% 46-一般不分科別醫師 47-獸醫師,貓狗32% / 其他40% 48-皮膚科醫師,40% 49-家庭醫學科醫師,40% 50-中醫師,78% / 20% 45% 52-人壽保險醫療檢查,35% 53-物理治療師,78% / 43% 60-著作人,減除免稅之30%,自行出版75% 61-書畫家、版書家,30% 62-命理卜卦,20% 70-表演人,45% 71-保險經紀人,26% 72-節目製作人,45% 76-一般經紀人,20% 90-其他,自行列與必要之成本及費用 91-商標代理人,30% 92-程式設計師,20% 93-專利代理人,30% 94-未其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23% 95-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及建造業務,35% 96-未其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業務,30% 97-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共給付及其他業務,23% 9B-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等七項所得 98-非自行出版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所得 99-自行出版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所得。 此帖於 2017-02-10 07:03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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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7:10 PM | #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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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釋憲文其中一段,原來台灣打工族領薪水年薪過千萬的有 11099戶,嘩~難怪豪宅蓋不完 大法官的論點是,宣告上限違憲,把這個盒打開後 領薪族仍然有"很多人"獲益,尤其是哪些年薪破千萬的 單舉交通費一項為例:薪資所得者中之高所得者言,其勞務 付出不亞於執行業務者,此一推斷應非不合理,則執行業務 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既得以購車或租車方式減 除相關支出含車款或租金、保險費、維修費、油費、稅捐甚 至司機費等等(目前執行業務者得列報一輛汽車相關費用, 如係新購置之成本在新台幣 250 萬元為限准予依耐用年限 折舊,請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條、第 30 條), 則薪資所得者若要求依同一標準處理,應非無理。準此,單 就交通費一項言:若以年 100 萬元為基準計算,如表 1 之 所得淨額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每戶可年減稅約 45 萬 元,共 11099 戶,總計減稅約 50 億元,其金額非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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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8:04 PM | #7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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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就是那群沒祖國的大法官又再用民進黨向來的招式 用粗糙的鄉愿「討好特定少數」 以前的民進黨就是靠這招把龐大的外圍組職建立起來的 只是如今 當沒信用的空心豬罵被人看破過河拆橋後 加上最後要怎樣還是國稅署說了算 及未來的經濟前景不佳 這一切只能說 是耳朵的業障,假象性話題罷了 不過這一切很可能只是在玩兩面的詐欺手法 台灣很多人在大陸賺很大 以往的課稅讓他們乾脆當半個大陸人民 現在釋出「應檢討修法」的假友善 看能不能騙他們將荷包匯回台灣 話說「因為業務所花費所以不該被算進收入」 這實在凸顯出這群大法官連法匠都不如 舉例如果我說: 我買房子是因為為了方便在地工作需求 要求置產購屋金額可納入扣除 不就很符合「因業務所花費」 所以 與其說他們(這群大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不如說他沒很沒法務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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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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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08:40 PM | #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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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稅制"跟蚊子館亂花錢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過去馬政府時代提的大法官,知道這是燙手山芋,以程序不符駁回不受理 換了空心提名上台的大法官,嘿~急於求表現,看似為受薪族著想爭取所謂的公平 將來如何認定,新修的法如果沒有很明確,保證財稅局會陣亡,甚至行政訴訟官司打不完 這個扣抵稅竅門一開打,高收入群有辦法的人肯定弄出很多名目扣稅扣到外太空 一般上班族,打開薪資單看看明細 比方說實領二萬五,其實底薪可能只有一萬多,其他是一堆有的沒的項目 如果實領的內容已經有伙食津貼,交通津貼...你就沒法拿這個來扣抵 如果我是領薪的CEO或是經理級的,當然有辦法要求在薪資內容動點手腳 尤其是哪些通告藝人和名嘴,現在睡著都會笑醒 他們領通告費是實收多少錢,舉凡踏出家門到電視台,倘若時段沒提供便當 這類人把一個月的通告費收入據說名嘴平均都有十萬以上 只要在鏡頭前亮相,治裝費,理髮,反正打理門面的錢通通都可以算業務支出拿來扣抵 所以我才強調,大法官一天都沒在外面上過班,完全不知職場怎麼玩法 這樣的釋憲想要幫到一般打工族?似乎太天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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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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