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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10, 01:1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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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大法官這一槍

大法官會議認定,《所得稅法》對薪資所得者設定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限制為「違憲」,應該檢討修法。這一槍,擊中了長期以來台灣「國家主義」式的稅政心臟,也為薪資階級吐了一口冤氣。

這次釋憲是由兩個職業截然不同的人分別提出,因此別具意義,一位是名模林若亞,一位是大學教授陳清秀。前者將她工作所需的「治裝費」列為成本,卻遭國稅局否決而追稅。後者希望將教學及研究而購入的書籍等費用扣除,卻為法所不容;但其學生當上執業律師,卻能以「執行業務」為由減除種種成本和費用,陳清秀認為兩者顯不公平。

說穿了,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就是政府為薪資階級打造的「天花板」。只要是上班族,就得在這個矮天花板底下報稅,不管你是不是伸得直腰。這次大法官會議認為,稅法要求薪資族只能定額扣除,而執行業務者卻可就實際工作支出列舉申報,這是差別待遇,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平等精神。

政府之所以設置「法定扣除額」的天花板,原因無他,這種方式只在方便稅捐稽徵單位的作業,而不問稅賦的公平與否。事實上,台灣薪資階級作為國家財稅的主要貢獻者,一直是群沉默的羔羊,默默忍受政府拔毛,卻未因此換取到公平待遇。林全最近談到稅制改革,滿口關切的都是企業,根本不曾想到薪資階級。

大法官這一槍,直擊稅政心臟,林全只得面對,無法閃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2275...telistnews_ch2

大法官是說了公道話
只是萬惡的政府會肯認罪嗎??
現任政府才說要花一兆元救經濟
不多收稅金哪來的一兆元可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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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NO NO 我要強調三次

這次釋憲事件,我完全持反對意見

十二萬八千元的「法定扣除額」限制合不合理,可以討論

可是這次違憲的論點,對基層受薪資者得益?還是幫了高收入的個體戶?

一般上班族用到嗎?我們會有治裝費動輒過十萬以上可以用到嗎?

藝人和模特兒,治裝,整容,美髮...趕通告搭計程車..幾乎日常生活大小事都可以拿來報是業務支出

以這位高收入的麻豆為例,他光是治裝就報三十多萬,這是很多人的年收入

以後變成高收入個體戶,賺得多卻扣除大比例的業務支出,政府能抽到他們多少稅

對於一般上班族,能報業務支出有多少?

結果在M型化社會,真正得益的還是高收入戶,小市民受益很有限

政府稅收因而又短收了多少個百億

大法官真的是一票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釋憲時有沒有務實考慮後遺症


何況以後認定的爭議沒完沒了,治裝穿一次然後成了日常穿著

手機大家都買最貴的愛瘋,報業務支出,可是手機也可以拿來日常生活使用

這樣報支出扣所得稅合理嗎?

假設有藝人出國說在歐洲花了百萬買了一套名家設計的時裝,報稅時拿單據報治裝費
國稅局有能力跑到歐洲去查核是否為真?


PS:看到有網民認為公司都可以拿發票報一大堆,為什麼個人不能,公司行號是"法人",性質本來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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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夢想街57號2017.02.0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PrnPZ5yprk
裡面的會計師說得很清楚
大法官的解釋文是說這是薪資所得
只是扣除額不得有上限, 這是違憲的

首先的爭議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如律師建築師等方能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而女模等還是算薪資所得
一般勞工職員都是薪資得啦!!
薪資所得是以國家規定的免稅金額扣抵
而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可以舉報扣抵項目的
問題就出在對聘僱或執行業務的認定有差異
如這次的女模, 他們認為他們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
而國稅局認為這是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以前040也發生過如此的爭議
女模認為他們並非模特公司的員工, 他們並非領月薪的人
但國稅局認定那就是領月薪, 所以扣除額是以定額計算
女模是有案子才有工作, 有工作才有酬勞
他們認為公司只是仲介, 只是經紀人而已
這牽涉到了扣除額的計算方式

這次大法官的解釋對一般民眾的扣抵金額有了寬鬆認定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適用統一的扣抵金額
像房租學費等, 很多家庭都超過法定扣抵金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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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管你什麼上不上限違憲

最後結果是國家稅收會否減少?

一般上班族每年可以少繳多少稅?

最大得益者是誰?

藝人和模特兒比照專業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這類接案子來計算?
藝人們的業務支出本來就很難認定

以我們大無能政府包括活在雲端的大法官們

有想到要後怎麼修法去認定業務支出的項目

到時上班族從嚴,高收入個體戶從寬(因為這類人的支出很難認定)

這個社會上常會出現"好心做壞事"

以結果論來說,我是持悲觀的態度


大法官其實有多少懂稅法的專業,在釋憲時想要公平擴大解釋放寬限制
現行法規本來就有套標準,開一槍很簡單,要善後相信不是容易的事


9A執行業務者申報個人綜所稅費用標準
9A-執行業務所得代號及費用標準
 10-律師,30%
 11-會計師,30%
 12-精算師,20%
 13-地政士,30%
 14-會計從業人員,30%
 15-仲裁人,15%
 16-民間公證人,30%
 17-不動產估價師,35%
 18-受委託代辦國產不動產之承租、續戶、過戶及繼承申請,30%
 20-技師,35%
 21-建築師,35%
 22-公共安全檢查人員,35%
 24-工匠(工資收入),20%
 25-工匠(工料收入),62%
 26-引水人,25%
 30-內科醫師,40%
 31-外科醫師,45%
 32-小兒科醫師,40%
 33-婦產科醫師,45%
 34-眼科醫師,40%
 35-耳鼻喉科醫師,40%
 36-牙醫師,40%
 37-精神科醫師,46%
 38-骨科醫師,45%
 39-其他科別醫師,43%
 40-助產士,72% / 31%
 41-藥師,20%
 42-醫事檢驗師(生),78% / 35%
 44-駐診拆帳西醫,20%
 46-一般不分科別醫師
 47-獸醫師,貓狗32% / 其他40%
 48-皮膚科醫師,40%
 49-家庭醫學科醫師,40%
 50-中醫師,78% / 20% 45%
 52-人壽保險醫療檢查,35%
 53-物理治療師,78% / 43%
 60-著作人,減除免稅之30%,自行出版75%
 61-書畫家、版書家,30%
 62-命理卜卦,20%
 70-表演人,45%
 71-保險經紀人,26%
 72-節目製作人,45%
 76-一般經紀人,20%
 90-其他,自行列與必要之成本及費用
 91-商標代理人,30%
 92-程式設計師,20%
 93-專利代理人,30%
 94-未其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23%
 95-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及建造業務,35%
 96-未其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業務,30%
 97-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共給付及其他業務,23%

9B-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等七項所得
 98-非自行出版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所得
 99-自行出版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所得。

此帖於 2017-02-10 07:03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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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釋憲文其中一段,原來台灣打工族領薪水年薪過千萬的有
11099戶,嘩~難怪豪宅蓋不完

大法官的論點是,宣告上限違憲,把這個盒打開後
領薪族仍然有"很多人"獲益,尤其是哪些年薪破千萬的


單舉交通費一項為例:薪資所得者中之高所得者言,其勞務
付出不亞於執行業務者,此一推斷應非不合理,則執行業務
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既得以購車或租車方式減
除相關支出含車款或租金、保險費、維修費、油費、稅捐甚
至司機費等等(目前執行業務者得列報一輛汽車相關費用,
如係新購置之成本在新台幣 250 萬元為限准予依耐用年限
折舊,請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條、第 30 條),
則薪資所得者若要求依同一標準處理,應非無理。準此,單
就交通費一項言:若以年 100 萬元為基準計算,如表 1 之
所得淨額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每戶可年減稅約 45 萬
元,共 11099 戶,總計減稅約 50 億元,其金額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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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收是否短少
不是由個人觀點決定的
國家少亂花錢, 國家稅收就不會短少
我們國家的稅收哪會少
看看那些蚊子館有多少, 會缺稅收嗎??
不當得利就是不當得利, 國家也不能亂收稅金
如果國家都可以違法亂紀, 那還憑什麼要人民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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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就是那群沒祖國的大法官又再用民進黨向來的招式
用粗糙的鄉愿「討好特定少數」
以前的民進黨就是靠這招把龐大的外圍組職建立起來的
只是如今
當沒信用的空心豬罵被人看破過河拆橋後
加上最後要怎樣還是國稅署說了算
及未來的經濟前景不佳
這一切只能說 是耳朵的業障,假象性話題罷了

不過這一切很可能只是在玩兩面的詐欺手法
台灣很多人在大陸賺很大
以往的課稅讓他們乾脆當半個大陸人民
現在釋出「應檢討修法」的假友善
看能不能騙他們將荷包匯回台灣

話說「因為業務所花費所以不該被算進收入」
這實在凸顯出這群大法官連法匠都不如
舉例如果我說:
我買房子是因為為了方便在地工作需求
要求置產購屋金額可納入扣除
不就很符合「因業務所花費」
所以
與其說他們(這群大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不如說他沒很沒法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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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收是否短少
不是由個人觀點決定的
國家少亂花錢, 國家稅收就不會短少
我們國家的稅收哪會少
看看那些蚊子館有多少, 會缺稅收嗎??
不當得利就是不當得利, 國家也不能亂收稅金
如果國家都可以違法亂紀, 那還憑什麼要人民守法呢??
現在不就是幾個大法官決定了嗎?

"稅制"跟蚊子館亂花錢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過去馬政府時代提的大法官,知道這是燙手山芋,以程序不符駁回不受理

換了空心提名上台的大法官,嘿~急於求表現,看似為受薪族著想爭取所謂的公平

將來如何認定,新修的法如果沒有很明確,保證財稅局會陣亡,甚至行政訴訟官司打不完

這個扣抵稅竅門一開打,高收入群有辦法的人肯定弄出很多名目扣稅扣到外太空

一般上班族,打開薪資單看看明細

比方說實領二萬五,其實底薪可能只有一萬多,其他是一堆有的沒的項目

如果實領的內容已經有伙食津貼,交通津貼...你就沒法拿這個來扣抵

如果我是領薪的CEO或是經理級的,當然有辦法要求在薪資內容動點手腳

尤其是哪些通告藝人和名嘴,現在睡著都會笑醒

他們領通告費是實收多少錢,舉凡踏出家門到電視台,倘若時段沒提供便當

這類人把一個月的通告費收入據說名嘴平均都有十萬以上

只要在鏡頭前亮相,治裝費,理髮,反正打理門面的錢通通都可以算業務支出拿來扣抵

所以我才強調,大法官一天都沒在外面上過班,完全不知職場怎麼玩法

這樣的釋憲想要幫到一般打工族?似乎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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