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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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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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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釋憲文其中一段,原來台灣打工族領薪水年薪過千萬的有 11099戶,嘩~難怪豪宅蓋不完 大法官的論點是,宣告上限違憲,把這個盒打開後 領薪族仍然有"很多人"獲益,尤其是哪些年薪破千萬的 單舉交通費一項為例:薪資所得者中之高所得者言,其勞務 付出不亞於執行業務者,此一推斷應非不合理,則執行業務 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既得以購車或租車方式減 除相關支出含車款或租金、保險費、維修費、油費、稅捐甚 至司機費等等(目前執行業務者得列報一輛汽車相關費用, 如係新購置之成本在新台幣 250 萬元為限准予依耐用年限 折舊,請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條、第 30 條), 則薪資所得者若要求依同一標準處理,應非無理。準此,單 就交通費一項言:若以年 100 萬元為基準計算,如表 1 之 所得淨額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每戶可年減稅約 45 萬 元,共 11099 戶,總計減稅約 50 億元,其金額非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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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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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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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稅制"跟蚊子館亂花錢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過去馬政府時代提的大法官,知道這是燙手山芋,以程序不符駁回不受理 換了空心提名上台的大法官,嘿~急於求表現,看似為受薪族著想爭取所謂的公平 將來如何認定,新修的法如果沒有很明確,保證財稅局會陣亡,甚至行政訴訟官司打不完 這個扣抵稅竅門一開打,高收入群有辦法的人肯定弄出很多名目扣稅扣到外太空 一般上班族,打開薪資單看看明細 比方說實領二萬五,其實底薪可能只有一萬多,其他是一堆有的沒的項目 如果實領的內容已經有伙食津貼,交通津貼...你就沒法拿這個來扣抵 如果我是領薪的CEO或是經理級的,當然有辦法要求在薪資內容動點手腳 尤其是哪些通告藝人和名嘴,現在睡著都會笑醒 他們領通告費是實收多少錢,舉凡踏出家門到電視台,倘若時段沒提供便當 這類人把一個月的通告費收入據說名嘴平均都有十萬以上 只要在鏡頭前亮相,治裝費,理髮,反正打理門面的錢通通都可以算業務支出拿來扣抵 所以我才強調,大法官一天都沒在外面上過班,完全不知職場怎麼玩法 這樣的釋憲想要幫到一般打工族?似乎太天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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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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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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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就是那群沒祖國的大法官又再用民進黨向來的招式 用粗糙的鄉愿「討好特定少數」 以前的民進黨就是靠這招把龐大的外圍組職建立起來的 只是如今 當沒信用的空心豬罵被人看破過河拆橋後 加上最後要怎樣還是國稅署說了算 及未來的經濟前景不佳 這一切只能說 是耳朵的業障,假象性話題罷了 不過這一切很可能只是在玩兩面的詐欺手法 台灣很多人在大陸賺很大 以往的課稅讓他們乾脆當半個大陸人民 現在釋出「應檢討修法」的假友善 看能不能騙他們將荷包匯回台灣 話說「因為業務所花費所以不該被算進收入」 這實在凸顯出這群大法官連法匠都不如 舉例如果我說: 我買房子是因為為了方便在地工作需求 要求置產購屋金額可納入扣除 不就很符合「因業務所花費」 所以 與其說他們(這群大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不如說他沒很沒法務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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