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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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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誰投保就是保障投保者,這是基本觀念 旅行社業者投保責任險的法理精神是分擔業者的風險 過去沒有修法強制時,往往出了意外,旅行社業者無力賠償,甚至宣告破產倒閉 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現在有了這個責任險,是保險公司幫旅遊業者分擔了賠償責任 所以主要精神是保障投保的業者 如果擔心一家人出遊責任險沒照顧到旁系親屬,大可自己去投保旅遊平安險 這又不是天大的難事 業者投保責任險是買個保障,何不想開一點,自己去投保意外險或是平安險就不用擔心責任險沒法求償 我一直不解的是,似乎有不少人很在意旁系的兄弟姐妹沒法請求責任險的賠償 老實說,我出外旅遊跟我哥弟似乎沒什麼關係,他們各有自己的家經濟獨立 為何我要擔心萬一我掛了,他們沒錢可領? 反過來說,我兄弟去旅遊,他們出了意外,他們一天也沒養過我,我也沒養過他們 責任險有沒有我的份,我毫不在意 再再強調一次,如果真的在意,拜託去投保旅行平安險,問題就自然解決了 此帖於 2017-02-24 10:54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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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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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個論點,看得懂就知現行的規定是減少爭議
倘若一家四人出遊,爸媽和一子一女 不幸意外全走了 而祖父母也已經不在 表示這家人沒有直系親屬有請求權 不公~不公?責任險爽到保險公司不用賠 好了!修改民法把旁系的兄弟姊妹也納入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案例,也就輪到父母雙方的兄弟姊妹去爭奪理賠 這些人會是兩個小孩的叔伯姑姑以及阿姨舅舅 叔伯姑姑爭的是小孩爸爸的請求權,而阿姨舅舅爭的是小孩媽媽的請求權 可是民法並沒有再遙遠的關係~外甥及姪子 兩個小孩的理賠還是領不到 請問是否又要修法把叔伯輩和阿姨輩的也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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