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泰誠、張少威與文家倩今天對太陽花學運被告立委黃國昌等22人作出一審無罪判決,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們辯解發動運動,是行使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表示,感謝廖庭長為未來的退休公教爭公理正義的行動指點迷津,「未來比照辦理就是了!」
合議庭判決指出,前立委張慶忠處理服貿協議時所做「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的行為,已違反先前的黨團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此舉確實引發各界的批評與抗議,客觀上也具重大瑕疵,因此,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以占領立法院方式抗議,即有阻卻違法的理由。
葉毓蘭下午透過臉書諷刺表示,如果此舉經過法院認證是合法的,「將來類似事件,就毋需警察介入了!」
https://udn.com/news/story/10987/237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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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
太陽花無罪 法官:因為他們符合了這7大要件
太陽花無罪,法官:因為他們符合了
「公民不服從」這七大要件 ......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這個合議庭真是有趣極了
原來 開潘朵拉的盒子,不是民燼黨的專利

開了這種判例 替以往 公民不服從模糊口號
做了明文定義
看來未來的執政下場如何不知
只知以後只要人數湊足了無往不利是肯定的
(當然要看是否定讞或二審是否針對此定義推翻)
太陽花沒事 法官送出大禮還是地雷?
文中做了主要的判決漏洞
涉案被告應知占領公務機關已經觸法,縱使第一時間基於義憤衝入,占領不予追究,但後續近20天的占領行動呢?意見表達已被看見,政府也做出回應,續占行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