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2017-03-31, 09:47 PM | #1 |
管理版主
|
新聞轉貼 - 「公民不服從」不違法 葉毓蘭:退休公教未來比照辦理
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泰誠、張少威與文家倩今天對太陽花學運被告立委黃國昌等22人作出一審無罪判決,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們辯解發動運動,是行使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表示,感謝廖庭長為未來的退休公教爭公理正義的行動指點迷津,「未來比照辦理就是了!」
合議庭判決指出,前立委張慶忠處理服貿協議時所做「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的行為,已違反先前的黨團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此舉確實引發各界的批評與抗議,客觀上也具重大瑕疵,因此,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以占領立法院方式抗議,即有阻卻違法的理由。 葉毓蘭下午透過臉書諷刺表示,如果此舉經過法院認證是合法的,「將來類似事件,就毋需警察介入了!」 https://udn.com/news/story/10987/2377064 =============== 再看 太陽花無罪 法官:因為他們符合了這7大要件 太陽花無罪,法官:因為他們符合了「公民不服從」這七大要件 ......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這個合議庭真是有趣極了 原來 開潘朵拉的盒子,不是民燼黨的專利 開了這種判例 替以往 公民不服從模糊口號 做了明文定義 看來未來的執政下場如何不知 只知以後只要人數湊足了無往不利是肯定的 (當然要看是否定讞或二審是否針對此定義推翻) 太陽花沒事 法官送出大禮還是地雷? 文中做了主要的判決漏洞 涉案被告應知占領公務機關已經觸法,縱使第一時間基於義憤衝入,占領不予追究,但後續近20天的占領行動呢?意見表達已被看見,政府也做出回應,續占行為是否合法? |
送花文章: 2012,
|
2017-03-31, 10:31 PM | #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進行得如火如荼 法官們真會交心 關於以上第一點,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不管一小時通過或是三十秒通過 本身並沒有違法 如何定義通過服貿是不義行為? 政府的政策從來就不會有全部人滿意,有人賺錢就有人可能吃虧 跟其他國家簽自貿情況並不會跟對岸簽服貿有何不同 關於第五點,已經兩年了,他們的目的早說不是反服貿,而是要求先修兩岸監督條例 而早前太陽花兩位神公開嗆聲說條例還躺著,民進黨不理你就是不理你 可是沒有達到目的,請問為何不再去佔立法院,你們要求的當今執政黨完全無視 關於第六點更可笑,法官不懂立法院的立法程序? 所謂黑箱?所謂三十秒通過,只不過還在程序委員會,還沒到院會三讀 怎麼這麼早就認定"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我國立的法案,有漏洞或錯誤,可以隨時修法廢掉,馬王政爭後通保法不是馬上就修新法嗎? 如果修出來的法有問題,立院佔多數黨不願修改,拜託,我們還有大法官釋法 怎麼這樣快就說沒其他方法,就跑去佔法院 軍公教,國民黨..是否放膽去佔立院?公民不服從! 話說回來,現在可悲的是解釋權在綠色執政者,一句轉型正義發言權在他們手上 說你們不義你們就沒資格行使公民不服從 |
送花文章: 0,
|
2017-04-01, 03:56 PM | #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最近網路上有人把清朝末年,曾國藩的話挖出來
怎麼完全吻合了台灣現今的政治局面? 引用:
他死後二十年清朝果真徹底滅亡了 |
|
送花文章: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