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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泰誠、張少威與文家倩今天對太陽花學運被告立委黃國昌等22人作出一審無罪判決,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們辯解發動運動,是行使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表示,感謝廖庭長為未來的退休公教爭公理正義的行動指點迷津,「未來比照辦理就是了!」
合議庭判決指出,前立委張慶忠處理服貿協議時所做「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的行為,已違反先前的黨團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此舉確實引發各界的批評與抗議,客觀上也具重大瑕疵,因此,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以占領立法院方式抗議,即有阻卻違法的理由。 葉毓蘭下午透過臉書諷刺表示,如果此舉經過法院認證是合法的,「將來類似事件,就毋需警察介入了!」 https://udn.com/news/story/10987/2377064 =============== 再看 太陽花無罪 法官:因為他們符合了這7大要件 太陽花無罪,法官:因為他們符合了「公民不服從」這七大要件 ......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這個合議庭真是有趣極了 原來 開潘朵拉的盒子,不是民燼黨的專利 ![]() 開了這種判例 替以往 公民不服從模糊口號 做了明文定義 看來未來的執政下場如何不知 只知以後只要人數湊足了無往不利是肯定的 (當然要看是否定讞或二審是否針對此定義推翻) 太陽花沒事 法官送出大禮還是地雷? 文中做了主要的判決漏洞 涉案被告應知占領公務機關已經觸法,縱使第一時間基於義憤衝入,占領不予追究,但後續近20天的占領行動呢?意見表達已被看見,政府也做出回應,續占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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