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死的是誰很難說 
 
我們應該是說法官..或是大家都是事後諸葛 
 
用監視器的角度得出的結論,這個角度被稱為"上帝角度" 
 
表示在監視器看到的是從高處看到的視野,等同上帝在天上看人間 
當然看得夠清楚 
 
可是如果回到同理心,我們用女大生的視野就變成水平式的 
 
反應時間可能只有短短幾秒 
 
如果問我遇到同樣情況,會用閃的?急煞?或是... 
 
我的答案是...不知道 
 
或許用其他方法,會牽連到後面撞成一團,結果死的可能不止一人 
 
早前有個案例,一名員警在追通緝犯時,通緝犯開車衝撞員警 
員警為了自衛開了槍打中通緝犯的大腿,因失血過多致死 
 
這名員警被告防衛過當,以過失致死罪移送 
 
最後法官判罪名成立定讞,開槍的警察也被判刑 
 
法官最主要論據是他看到"監器視"拍到畫面,認為通緝犯是要開車逃離現場 
並非撞警,因此,追捕的員察不必也不需開槍 
(這就是上帝角度的判斷) 
 
而這個被告員警及律師辯駁,他跟通緝犯是近距離接觸,視角是同一水平 
當時的判斷,通緝犯就是要衝撞他,所以在生死一瞬間的反應馬上開槍制止 
 
歐美司法制度引入陪審團制,就是希望加入一些素人,不要以上帝角度觀點來判斷 
好讓自己用同理心,假設自己是當事人,處於同樣情況會怎樣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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