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這樣的判決不能接受
為何不能用另一角度看?
昨天看到有法界人士說明民法188立法的精神
很多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告了加害者,對方沒錢賠,把老闆找來連帶
是希望保障弱勢的受害者,萬一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想想看,倘若自己認識的人或親友遇到這種事,會否有不同思考的角度
台灣社會的問題是,從公家到私人機構都不把制度當作一回事
多年前有親戚在台北機場上班,他負責為飛機加油,是中油外包的廠商
飛機加油有SOP程序,這個親戚說當時是二人一組,按照程序做足,一次要五十分鐘左右
可是老鳥們為了省時間,跳了很多步驟,加一次二十多分鐘完成,目的是可以早點回休息室休息
老闆知不知情?當然知道,只是員工難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親戚有天無聊把SOP手冊詳細翻閱,發現有警語,不照SOP有機會飛機會著火爆炸
他也知道老鳥不會聽勸告,奈何每次出勤就是二人一組,最後跟家人商量決定辭職不幹
因為只怕萬一,他實在擔不起
回到媽媽嘴的問題,版主似乎替媽媽嘴老闆要連帶賠錢很不能認同
可是有沒有想過,一連串巧合或是人為的不經意,就這樣~兩條人命,沒錯...是兩條人命
如法官說,店員平常訓練有素,看到客人異常多關心一下,謝女知道有同事盯上了
可能不敢下手,或是店員跑去跟老闆說
老闆發現在異當場拆穿了有人被下藥,也許憾事不會發生
我補充一下裁決書的一些細節,當時兩個老人在店內喝了迷藥咖啡
女店員的證詞是看到二人臉色難看,其中女教授還要起來,像是掙扎想要走出門外
又坐回去
重點是老人家睡著了跟昏迷是看得出來,顯然這個女店員一直察覺有異
我不能接受的是~一個小時,是昏迷了一個小時後才被帶離現場
老闆除了顧用一個殺人的店長,還有一個呆呆的員工,明明有機會阻止卻什麼都沒做
老闆自己本人?你的員工殺人後回來鬼扯,居然沒有問怎麼搞的,上班時間去跳水?
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從種種事證來看,這個老闆很混,有在監督及善盡管理員工的責任嗎?
此帖於 2017-06-16 11:06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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