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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07:26 PM | #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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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被判連帶賠償368萬
震驚社會的八里雙屍案,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判決雇用謝依涵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2、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及加計利息,全案定讞;至於被害人陳進福的二個兒子提告求償部分,一二審判媽媽嘴公司和謝依涵連帶賠償315萬元多,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陳進福的二個兒子提告求償案,為何會被廢棄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合議庭確定本案僱用人應和謝依涵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可是二審判決認定呂炳宏並不是僱用人,而是媽媽嘴公司為僱用人,判決媽媽嘴公司和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全案經調查,媽媽嘴公司在案發當時並沒有登記飲料店營業項目,而呂炳宏在刑事案中也自陳和謝是僱傭關係,二審判決理由前後矛盾,應該廢棄,因此發回更審調查到底是誰應該和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媽媽嘴咖啡店工作的謝依涵,在一O二年二月十六日晚上,在咖啡中加入安眠藥給陳進福和張翠萍夫妻喝,再將二人扶到店外淡水河邊紅樹林殺害,案子歷經四年審理,謝三度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今年四月間維持更二審判決,援引專家的心理評估鑑定,認定謝女已認錯反省,且親友同事對她「零負評」,判決謝女無期徒刑定讞。 張翠萍的母親高齡七十七歲,在案發後提起民事訴訟,呂炳宏等人抗辯,創業初期成立媽媽嘴咖啡店和媽媽嘴公司,經營咖啡銷售及咖啡豆批發,而謝是受雇於媽媽嘴咖啡店,他們三人個人不應負賠償責任,但一二三審法院都認定,呂炳宏等三人合夥共同成立咖啡店和公司,與謝依涵有實質的僱佣關係存在,呂炳宏等三人應和謝對張母連帶賠償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368萬多元。 呂炳宏先前在高院判賠時曾感慨說,謝依涵「把我們的店當成犯罪場所,我卻必須因為被她利用而付出代價,當然不服氣啊!」並質疑員工殺人扯上公司,僱主要連帶賠償,「不知以後該怎樣僱用員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25...telistnews_ch2 我們的司法院可以作廢撤掉了吧!! 法律知識常識都沒有 怎麼考上司法官, 讓人高度質疑呀!!! 台灣人黑心食品吃太多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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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01:03 AM | #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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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在恐龍法官是事實,但,並非每個案件都是
也許媒體報導過於簡化誤導大眾,令人誤以為這個連帶賠償太超過了 其他網站有專業人士出來詳細分析,我消化後簡單整理為何會這樣判決?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其實這是跟國賠的觀念差不多,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或非故意侵害他人,公務員的大老闆要連帶賠償,他們的大老闆指的是"國賠" 媽媽嘴的案例第一個重點認定是否執行職務 看過裁決書內容,兩位受害者是在咖啡店內被謝女下迷藥,雖然殺人是在外面發生 當時謝女是在上班時間店內幹的好事,法官認定這是在執行職務 第二個重點是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裁決書指出當時店內有四人,老闆在辦公室,外場有三人 其中一名店員作證,曾看到受害者二人臉色有異,然後在店內呆昏一個多小時 法官認為老闆平常沒有訓練員工發覺客人出現異狀如何處理?怎麼不向店長或老闆報告? 如果有做這一步,多一點關心,這二人可能有機會逃過一劫 後來經過一個小時,店員發現兩老人不見了,連店長謝女也不見了 法官認為這是第二次機會,怎麼不去回報辦公室內的老闆,店長失蹤? 或是店長經常無故離店,大家習以為常?這表示這家店毫無制度,何來監督管理? 半小時後謝女殺人趕回店,因全身濕透換了衣服,剛好被老闆看到 老闆自己的證詞是,只有問一下怎麼濕身?謝女回答去玩跳水.. 然後..最神奇是,老闆聽到這樣的回答沒有再問為何就回辦公室 法官在裁決書中不解,你身為老闆,店長是外場最高管理人,無故離店跑去瞎掰跳水 居然沒有再問詳情? 而且,老闆自己的證詞曾提及,他們店的規定是除非倒垃圾,否則上班時間不能離開店範圍50公尺外 大家看完以上的論據,老闆有盡到相當注意及對員工監督執行職務之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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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10:33 AM | #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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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這樣的判決不能接受
為何不能用另一角度看? 昨天看到有法界人士說明民法188立法的精神 很多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告了加害者,對方沒錢賠,把老闆找來連帶 是希望保障弱勢的受害者,萬一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想想看,倘若自己認識的人或親友遇到這種事,會否有不同思考的角度 台灣社會的問題是,從公家到私人機構都不把制度當作一回事 多年前有親戚在台北機場上班,他負責為飛機加油,是中油外包的廠商 飛機加油有SOP程序,這個親戚說當時是二人一組,按照程序做足,一次要五十分鐘左右 可是老鳥們為了省時間,跳了很多步驟,加一次二十多分鐘完成,目的是可以早點回休息室休息 老闆知不知情?當然知道,只是員工難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親戚有天無聊把SOP手冊詳細翻閱,發現有警語,不照SOP有機會飛機會著火爆炸 他也知道老鳥不會聽勸告,奈何每次出勤就是二人一組,最後跟家人商量決定辭職不幹 因為只怕萬一,他實在擔不起 回到媽媽嘴的問題,版主似乎替媽媽嘴老闆要連帶賠錢很不能認同 可是有沒有想過,一連串巧合或是人為的不經意,就這樣~兩條人命,沒錯...是兩條人命 如法官說,店員平常訓練有素,看到客人異常多關心一下,謝女知道有同事盯上了 可能不敢下手,或是店員跑去跟老闆說 老闆發現在異當場拆穿了有人被下藥,也許憾事不會發生 我補充一下裁決書的一些細節,當時兩個老人在店內喝了迷藥咖啡 女店員的證詞是看到二人臉色難看,其中女教授還要起來,像是掙扎想要走出門外 又坐回去 重點是老人家睡著了跟昏迷是看得出來,顯然這個女店員一直察覺有異 我不能接受的是~一個小時,是昏迷了一個小時後才被帶離現場 老闆除了顧用一個殺人的店長,還有一個呆呆的員工,明明有機會阻止卻什麼都沒做 老闆自己本人?你的員工殺人後回來鬼扯,居然沒有問怎麼搞的,上班時間去跳水? 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從種種事證來看,這個老闆很混,有在監督及善盡管理員工的責任嗎? 此帖於 2017-06-16 11:06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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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10:53 AM | #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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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廣告術語,投資就有風險...
想要做老闆同樣也有風險,台灣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 老闆不想承擔員工過失的賠償,對員工的訓練和了解就不能馬虎 下面是法務部官網的法律常識教學~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這是以前發生的案例,醫院小護士打錯針害死一個女嬰,醫院院長要連帶賠償 如果這家醫院是市立的,當然就是市政府要連帶賠償,就是所謂的"國賠" 當年愛滋心臟移殖事件,移殖小組召集人是柯P,出錯了他只是受到降職懲處 台大是公家的,受害者求償當然是國賠,也就是全體納稅人 刑事犯罪罰個人,民事賠錢則連帶 壹、案例問題 據新聞報載北城醫院的護士因打錯針致嬰兒死傷,我也曾被護士拿錯藥方而服用,像護士打錯針或拿錯藥致病患受傷或死亡,醫生算不算是犯罪?若刑事卡不到醫生,病患家屬怎麼辦? 貳、法律解析 討論醫生有沒有犯罪,是指醫生要不要被抓去關的刑事責任;若像欠錢不還,則是違反六法全書裡的民法,要負起賠錢的「民事責任」;如闖紅燈則是違犯行政法,要負行政責任,罰錢給國家,三者都不相同。 換句話說,犯罪係指犯了六法全書中的刑法,也可稱犯法;但欠錢不還及闖紅燈,僅是單純違犯民法或行政法,不能稱為犯罪。綜言之,如果犯罪一定就是犯法,但犯法不一定會是犯罪。 刑法是規定做了什麼行為叫做犯罪,及要如何處罰的法律條文,只處罰做錯事的行為人,不及於其他人。例如,公司員工開車闖紅燈撞死人,是這個員工犯罪,罪名叫做過失致死,老闆不需替員工負刑事責任,因為老闆沒撞死人,也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但民法卻認為員工撞死人,除了員工要負賠錢的民事責,甚至連老闆也要負起連帶賠錢的民事責任。為什麼呢?因為老闆對員工有民事上的「選任監督責任」,既然員工撞死人,民法就先推定老闆未妥善監督管理員工,要對這個「沒有管理好」的疏失,對死者親屬負起連帶賠錢的民事責任。 日前,北城醫院護士打錯針導致嬰兒死掉,因為打錯針的人是護士,不是醫生(這裡指的是院長),所以是護士犯過失致死罪,最重可關五年,醫生沒有刑責。檢察官自毋庸起訴醫生,如有人到法院提自訴,法官應該也會判醫生無罪。 綜上所述,北城醫院院長在刑事上是沒有罪,但在民事上則應與護士連帶賠錢給家屬。至於,嬰兒的父母親則得向院長請求賠錢,若院長誤以為刑事沒罪而不賠錢,被害人可請求法官判決醫生要負民事上的賠錢責任。建議你,可先對護士提起刑事告訴,等待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官司,請求賠錢。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e=30950&mp=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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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02:44 PM | #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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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台灣過去有過很多判例,只是因為沒有像這個媽媽嘴案受大眾關注
大家沒注意到,還不知這條民法存在的確有過判賠的案例 計程車司機在外跟客人吵架,氣到把乘客撞死,他所屬的車隊被法官判賠千萬元 這個司機還是靠行的,在外發生了事,車隊能管得到嗎?還不是一樣要連帶賠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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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07:29 PM | #1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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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活在台灣,似乎對身邊經常發生的事不太關心,以致經常被媒體誤導
說連帶賠償是不合理,這種類似軍中的連坐法是否太超過 其實隨便找一下過去就有一大堆,多懂一點也有個好處 萬一發生在我們或親人身上,想要到錢記得去告老闆 還記得馬政府時代有人開車衝撞總統府嗎? 開車的人只因開公司的車,車行就要連帶賠償 引用:
下面這則,超商店員打客人, 店家也要一起連帶賠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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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7, 02:17 AM | #1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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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土豪哥在飯店開毒趴害死了小模,租房給他的飯店業者無責 同理,八仙樂園租場地給辦粉趴,發生了塵爆,證實入場費八仙沒有抽成,純為租賃關係 八仙也沒有違反工安,法理上很難要八仙業者負責,責任全在承租場地辦趴的業者 有些法律問題,先找到適用的法源,員工和老闆之間就有樓上引用的民法188(雇用人之責任) 關於媽媽嘴案,我再解說一次 謝姓店長約兩老人到店內,在飲料中下藥 法官在裁決書說明,兩杯飲料,一杯咖啡一杯可可,都是店內餐點的飲料 就像你到任何餐館點餐,只要餐館內任何正式員工給你在食物中加料,怎能說這不是執行職務 沒有這麼難理解,舉個簡單例子,麥噹噹有個員工有天心情不好在你的漢堡中加料,請問你找誰算賬? 當然是員工和店家 重點是二人昏倒癱瘓,被移到外面殺害 法官認為其中的因果關係,是先下藥迷昏後才把人扶到外面殺害 在飲料下藥的行為跟到外面殺人的行為,兩者的因果關係沒法切割 謝女下藥到兩老人昏迷,之後他把人扶到店外,其中還故意支開另一員工,要他去打掃廁所 還運用了店長的權力,故意跟另一員工調班 整個過程都在他上班的時間上班的地方,下藥的飲料也是公司的飲料... 這都不能算是業務範圍?什麼才算? 還有個重點是,兩老人家不是普通客人,是這家店的熟客,全店的人包括老闆都很熟絡 所以死者家屬才會超不爽,被信任的人殺害,老闆似是兩手一攤,關我什麼事,為何我要賠? 顯然家屬不會在乎幾百萬,官司打到現在律師費也花很大,據他們的律師說法是要爭一口氣 才會民事連帶賠償官司分開提告,老先生的兒子告老闆和股東幾人已定讞 老太太的媽媽和妹妹另外告這家店(等於拐彎告老闆) 我說新聞報導內容太簡化,如果有時間把裁決書看完,你就不會覺得審判是如此簡單不用腦 下面是是裁決書全文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pzmSZDhb1Kc%3d 此帖於 2017-06-17 03:31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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