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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YaYa07
					 
				 
		以後有員工在公司強姦女客戶 
老闆也準備要賠大錢了 
或是員工利用職權在外幹壞事 
老闆都要負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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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台灣過去有過很多判例,只是因為沒有像這個媽媽嘴案受大眾關注
大家沒注意到,還不知這條民法存在的確有過判賠的案例
計程車司機在外跟客人吵架,氣到把乘客撞死,他所屬的車隊被法官判賠千萬元
這個司機還是靠行的,在外發生了事,車隊能管得到嗎?還不是一樣要連帶賠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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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節錄) 
  台灣大車隊林司機與杜姓乘客爭吵,要杜姓乘客下車,再倒車撞死他。林被判刑廿年定讞,死者家屬向台灣大車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車隊與司機具有僱傭關係,昨天判決車隊須賠償家屬一千零四十八萬多元。 
 
  台灣大車隊辯稱,林司機是靠行司機,藉此取得派車服務、商標權、排班點及相關設備物件的使用權;台灣大車隊只是幫林司機「媒合」客人,兩者間沒有給付報酬、提供勞務的僱傭關係,所以台灣大車隊不是林的僱用人,不須賠償。 
  
  法院審結認為,民法上的僱傭關係,不以實際上僱傭契約存在為前提。只要林司機接受台灣大車隊指揮監督,雙方就存在僱傭關係,台灣大車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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