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etter
最後法官判無罪的理由是,以古代中國明朝特別費,來認定馬無罪。
學過歷史的都知道「古代中國明朝特別費」明明就是用來中飽私囊的貪污款項,藉以兩本帳冊
加「特別費」之名藉以擺脫貪污罪行。
法官的用意很深,被當時藍色政黨利用媒體、關說施壓判無罪,有技巧的用這個歷史緣由。
即「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暗示,法律判無罪,實質所作的一切就是貪污有罪。
只是民眾、政是無知愚蠢的,只會看判決書上的「無罪」二字,卻忽略的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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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說法剛好相反,民眾無知愚蠢正是沒有人會去看裁決書的內容
才會被綠媒斷章取義扭曲了法官的判決
我百分百肯定您也沒看過裁決書,貼出來給您參考,不過閣下對此案充滿偏見,大慨也不可能看得下去,也不會想完全了解法官的心證
裁決書舉古代歷史沿革,主要目的在說明並不是我們政府首創及古代特別費的性質為何
也不是作為判無罪的重要理據
裁決書用了很多行政院公文,法務部的見解,過去曾有過的判例來解釋特別費...
尤其是"不用發票報銷"的部分,如何看待領據領出來之後用途
我為什麼肯定您沒看過裁決書,因為法官引用的是宋朝歷史,並非明朝,你在張飛打岳飛?
如果不想看裁決書全文,下面法官幫我們上歷史課,當是增長一點知識
再強調,這段歷史並非判決無罪的理由,真正的理由在下面連結裁決書全文內
簡單解釋一下,下面因為檢察官認定老馬用詐術騙了這筆特別費,而陷會審計人員於錯誤
這個重要理據被法官打槍不構成詐術,自然公務員貪污罪也不能成立,因為不用發票報銷的一半特別費,依照現行法規簽領據領出來後就完成所有法定程序
審計單位也不會再過問用到哪裡去,首長領了錢,或支票,或現金放在口袋,以後怎麼用政府單位不會再過問
現在老馬的問題是簽領後轉到帳戶,基本上跟領現金沒有任何分別
蘇貞昌是當時行政院長在立院被委員質詢他過去如何使用特別費時
蘇的做法是一次把現金全領出來,委員問他領出來後如何使用放床底嗎?印象深刻老蘇的回答是"你管我"?
如果你仍堅持老馬有罪,為何領現金的沒事?
老兄,事實就在裁決書裡,我了解你恨馬英九已經不是一兩天事,何況這只是一審的判決,還有二審,三審都判他無罪,難道三個庭的法官都要偏幫他?
如果你還堅信司法審判是無罪推定論,特別費的爭議在於不用發票報銷的部分,法規就沒有定得很明確,既然不明確卻拿來入人罪,你還認同?
過去首長特別費或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是需要發票報銷的部分出問題,也就是蔣經國說的不能拿買醬油的錢去買米的意思
首長特別費爭議自這官司後,我沒記錯已經修法,以後一律都要實報實銷
法官最終結論在這
客觀上顯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之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之舉措,機關更無損害之處,而與詐領財物、背信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尚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此外,復查公訴人全般作為未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說服本院足證被告確有所指犯行
引用:
特別費之歷史沿革
1、 宋代之公使錢按特別費制度,宋朝即已有之,宋代推行交鈔制度,貨幣廣泛流通,卻也導致通貨膨脹,百官除正俸外,尚有公使錢之補貼。學者林天蔚認為當時的「公使錢」及「公用錢」之制度,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前者為首長之特別津貼,可以私入、自俸;後者乃官署之特別辦公費,用於招待來往官吏、貢使、犒軍及其他特別用途。蓋宋史、宋會要輯稿及續資治通鑑長編曾敘明,就同一官職之公用錢必多於公使錢,且依宋史卷一二七「職官」公用錢條以「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故公用錢有帳籍,用時須副署。公使錢則無此規定。公使錢依「舊制,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而用和悉用為軍費。」(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李用和傳」)、「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經獨斥歸有司,唯以供享勞賓客軍師之用」(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向傳範傳」附「向經」),可以盡為私用。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以致宋史、宋會要輯稿及續資治通鑑長編或有混用「公使」與「公用」之處。從而,公用錢有帳籍、須報銷者,竊用者有罪。如岳陽樓記中之主角滕宗諒,即因任意使用公用錢饋遺遊士、犒勞民兵而被貶巴陵。公使錢則因可以私入而無此問題。亦有認公使錢即屬公用錢,如「竊以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賢之禮,不可廢也。謹照周禮地官有遺人,掌郊裏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則三王之世,已有廚傳之禮。何獨聖朝,顧小利而亡大體?且今贍民兵一名,歲不下百貫。今減省得公用錢一千八百貫,只養得士兵一十八人。以十八人之資,廢十餘郡之禮。是朝廷未思之甚也﹗」(范仲淹「奏乞將先減省諸州公用錢,卻令依舊」議)。趙甌北之二十二史撘記、王銍之燕翼詒謀錄、方豪之宋史、日本學者佐伯富均將公使錢認屬公用錢。亦即公使錢,為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亦作為犒賞軍隊之費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
2、民國之特別費與政府遷台之重新建制自民國以來,特別費制度亦已存立,政府遷台前,部分機關首長早已有特別費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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